余茂玉:法官的使命和担当

【学科分类】诉讼制度
【出处】《人民法院报》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身为一名法官,一方面作为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参与者、推进者,我们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为实现梦想贡献力量,我们也感到无上光荣、倍感自豪。身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我们既要有这样的责任感、使命感,也要有这样的自豪感、荣誉感,还要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个案件做起的精神头,一步一个脚印,为实现法治中国梦不懈努力。
【关键词】法官;使命;担当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身为一名法官,一方面作为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参与者、推进者,我们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为实现梦想贡献力量,我们也感到无上光荣、倍感自豪。身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我们既要有这样的责任感、使命感,也要有这样的自豪感、荣誉感,还要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个案件做起的精神头,一步一个脚印,为实现法治中国梦不懈努力。
当下,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可以说是前所未有。这既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显,也反映出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整体感受与我们的自我认知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这种差距的存在与少数案件和人员的不公、不廉有很大关系。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将会污染河流的源头。裁判不公不仅侵害当事人权益、损害老百姓感情,而且会挫伤人们对法治信仰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确保司法公正,法官要勇于担当。
身为法官,法律人心中那份崇尚法治的情怀任何时候都不能丢,丢了就失去了方向和灵魂,应当将敬畏法律确立为遇到事情脑海中的第一印象、行动中的第一反应。法律是国家经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哪怕某部法律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在未修改之前我们都应当充分尊重、认真落实。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后,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可能会出现一些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制度未修改的情况下,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仍应严格依照现行规定办理。但是,敬畏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机械司法,法官要能够在准确理解法律精髓基础上适用法律。无论法律条文设计得有多么完美,在不同职业、不同群体、不同角色的人那儿也都会有不同的解读,此时法官必须要能够在法律原则范围内灵活适用,用法律的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敬畏法律也不代表就案办案,法官还可对制度建设建言献策。法官身处司法一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在办好案子的同时如果能够学会分享,把好的经验、遇到的困难,特别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通过一定方式提出来,可为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提供鲜活素材。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要敢于坚持原则底线,坚持依法办事,坚定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客观中立审理案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树立程序公正优先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平等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在证据裁判原则之下,争议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本着兼听则明的原则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辩论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不一定每一个案件都非要把审限用足、用完,能马上办的就马上办,能尽快审的就尽快审。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有序启动的背景下,到底如何才能发挥好审判组织和具体承办法官在案件裁判中的作用,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广大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总体是值得信赖的,但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等因素,法官的能力素质仍待提高,加之法官个人抗干扰能力较弱,仍需强调发挥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的作用。但目前在不少地方法院审判委员会每年只议很少的案件、合议庭时常是“合而不议、形合实独”,导致案件质量得不到可预期、可信赖的保证。对于这些问题如何处理确实面临“两难”选择,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则容易出现行政化,违背司法运行规律;放手让办案法官去定,很多情况下法官个人还难以“独当一面”。对此,加强监督制约是必由之路,这既是为了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运行也是对广大法官的一种爱护,关键是要运用符合司法特点的监督制约方式,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全部纳入程序轨道运行,强化审判组织的责任,发挥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作用,探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层层把关机制,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不打折扣。
司法要有公信力,必须要先有亲和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感情上的认同,而要做到这一点,离开了法官的良知是不可能的。作为法官,忠于职守、秉公办案乃本职,同时必须要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职业操守,要有文明、理性、平和、规范办案的职业修养,要有尽职尽责、尽力而为的工作作风,要有与法官职业形象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契合的言行。现在,90%的审判执行案件在基层,基层法院特别是一线法官办案压力大,责任重,风险确实也不小。作为法院,自然应当通过加强培训、强化保障、改善待遇、优化环境等方式为法官依法办案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作为法官,越是在这种压力面前,我们就越是要有良知,越是要带着良心去办案,越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案件办完了是要“归档”的,是要经受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将来出了问题是要担责的,哪怕先前已经“案结事了”,并不意味着就进“保险箱”了。作为法官,我们要时常换位思考,站在诉讼各方的位置上去思考,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最大限度匡扶公平正义。在一些类似路人跌倒能不能扶的案件的处理上,应当充分考量裁判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影响,像倡导无罪推定那样树立“无责推定”意识,落实“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立足案件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使裁判成为良善的导向。作为法官,只要我们秉着法律人的良心和良知依法裁判,不怀私心,心中坦荡,光明磊落,我们就敢于直面“围观”、质疑、炒作,张开双臂欢迎监督,大大方方依法公开,消除公众疑虑,弘扬法治精神,让社会公众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判汇聚起对司法的信赖和支持。

【作者简介】
余茂玉,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