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晚11时,被告人曹某为获取“线费”,给公安机关值勤的警察张某打电话称,在辽宁兴城市某公司住宅楼内有卖淫嫖娼案件。此时,被告人张某、李某等四人(值勤警察)聚齐后前去查处。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张某等四名被告先后爬梯子通过窗户进入受害人常某家中。四被告人进入室内后打开屋门,被告人张某、李某进入室内。在未查到室内有卖淫嫖娼人员后,四名被告人离去,造成受害人常某受惊吓而患病。经权威部门鉴定:常某患上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
【法律问题】
张某、李某、曹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
张某、李某、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人民警察确实有权对涉嫌违反《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人和案发地点进行搜查。但是这不表明人民警察在任何案件、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都有搜查权。人民警察进行搜查是需要有关机关批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本案中,张某、李某、曹某等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办理并向被害人出示法律规定的证件,入室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其没有检查手续检查公民住所,非法侵入住宅,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非法搜查的过程,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已经被非法搜查罪吸收,因此不单独定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