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32015/05/08 由张滔转载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和《实施办法》第38条的规定,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