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催收”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只是构成恶意透支的选择要件。如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侦查,或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下称《97刑法》)将“催收”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进行规定,《97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