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吓唬人为目的召集人员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孙某、王某系村干部,因本村修路,需要拆除同村村民李某的一处院房,李某不同意,孙某、王某合议,找几个人对拆除过程中阻拦的人员进行吓唬,后王某联系周某,让周某找几个人对阻拦拆迁的人员进行吓唬,周某带领胡某、赵某到达拆房现场,而孙某、王某并未到现场,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妻子陈某进行阻拦,周某、胡某、赵某与李某、陈某发生殴斗,致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一致认为周某、胡某、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案,属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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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 陈莹: “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类犯罪的豁免

“亲亲相隐”制度最早起源于先秦儒家的“父子相隐”学说,于西汉中期确立制度,在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作为主要立法原则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将“亲亲相隐”思想视作封建糟粕而全部抛弃。如在对窝藏、包庇类犯罪的规定中,包括犯罪人的近亲属在内的任何人为犯罪的人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进行包庇的都成立该罪。这样一来势必仰仗国家强力的支持,需要公众在“亲情”与“大义”中作出选择,是否合情、合理值得深思。下文通过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深入剖析,探讨对亲属间窝藏、包庇类犯罪是否需要引入豁免权。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纵横考察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经历了封建社会的辉煌与落寞,绵延千年。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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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改革前的减刑假释诉讼审理程序是一种狱政机关行政审批和人民法院书面审理相结合的程序,其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是由于透明度不高,程序基本上是在高墙之内流转,在监管干警和法官的办公室内运行,社会各界并不了解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二是当事人参与度不高,虽然在提请阶段,刑罚执行机关将有关信息向在押犯公示并赋予其一定的异议权,但是从总体上看,罪犯没有直接参与到程序当中。三是缺乏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诉讼程序的监督呈现出功能性缺失,监督滞后且效力不足,其他机关和组织由于缺乏知情权更是无法监督。这些问题导致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质疑,容易出现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串通,导致关系案、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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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在道路硬化工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某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修建该村的一条道路硬化工程。该村将此项目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同意后,开始建设,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通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以及镇、村自筹的少部分资金。该村王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该项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000元。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村道路硬化工程的启动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实施的,镇政府虽然行使了审批权,但该工程应属于村集体事物,属于村里公益事业,而不是政府事务;政府在整个项目中,只是行使一般的行政审批权,没有就该工程进行组织及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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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华 赵震:涉嫌受贿案件中“收受分离”情形的处理

刑法将“索取”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的两种形式。“索取”,从字面上看是“索”和“取”的组合,“索”指求取、讨取,“取”指领取、取得。[1]受贿罪中的“索取”也应该是指行为人向相对人索求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收受”,从字面上看就是“收”和“受”两个字的组合,“收”指收取、接纳;“受”指接受、承受。[2]因此,受贿罪中的“收受”就是指收取并接受(他人财物),也应该是一种复合行为。
犯罪行为,从时间概念上看是一个过程,是指时间的“一段”,而不是时间的一点。[3]索取与收受行为本身也是一个过程,如果综合考虑受贿罪的其他客观要件要素和司法机关的查处时间,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段”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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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的目的是化解双方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特别程序加强监督:

一要保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量刑的统一性。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明确规定两大类刑事案件适用和解制度的标准:(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又规定了排除该程序适用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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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超:论中国刑事法官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

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律文本确立了“抗辩式”的庭审制度。然而,多年的刑事审判运作实践与学者的实证研究却一再指出:控辩双方有时还未实现形式平等,遑论实质平等;反因实力悬殊而导致控方对审判过程及裁判结果的客观支配;[1]甚至法官审判时,明显不公平对待被告及其律师。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若一味强调法官的消极、形式中立,仅仅根据控辩双方的庭审举证、质证进行消极判定,就未必合理。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重新界定法官庭审时的恰当角色,赋予他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

一、刑事法官对被告进行客观照料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宪法的测震器{1},这是因为,刑罚是国家对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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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的问题分析

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定义与犯罪构成,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受贿罪的认定也颁布了不少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基于某种原因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案件。如何妥当地区分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司法机关长期面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个值得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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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选才:论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目前,学者们关于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是以各国各时间阶段刑罚价值取向和各国实定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为基础而进行论述的。毫无疑问,刑罚处罚的前提应当是行为者的行为,而不是其它。由此观之,各种学说间存在一定缺陷。

一、学说扫描:教唆犯处罚根据之观点综览

关于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有可罚性借用说、责任共犯说、不法共犯说、惹起说、法益侵犯说等等,可谓不一而足。
(一)可罚性借用说
此说“主张共犯者加功于他人之犯罪,若该他人之犯罪不成立,则共犯者之犯罪性与可罚性亦因而不存在,亦即共犯乃以正犯犯罪之成立为条件而成立之犯罪。换言之,共犯本身不具有独立之犯罪性,其可罚性系借用正犯之可罚性而成立。”[1]
(二)责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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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法律保障

辩护律师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因此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是现代化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考验,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会见难、取保难、阅卷难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通过修改律师法来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律师权利,我相信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这些问题终会解决的。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审分离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共存。其中辩护职能尤其重要,其既是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可以说,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状况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接下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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