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武:扒窃入罪:反思与限定

【内容提要】扒窃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会模糊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限,导致选择性执法,有损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予以限制。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界分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基本理念。只有达到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的违法性的“质”与“量”,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方可入罪。
【关键词】扒窃刑法的谦抑性但书违法二元论可罚的违法性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盗窃罪的基本罪状,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三种行为定型。其中,尤以扒窃入罪引起了普遍关注。作为一种常见的盗窃类型,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

Read more

萧瀚:律师应该对什么负责

编者按:

本文发表于《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八期,发表时有改动,标题也改为“律师如何讲政治”,现将原文发表于作者博客。

日前,全国律协向各地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律协要管好当地律师,在办理涉及群体性、敏感性事件的案件时,要听党的话,“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律协并将修订2006年律协下发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为此,有必要探讨律师职业的性质。

从世界范围看,善治之国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结构通常具有一个基本共同点:小政府、大社会、独立公民三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均衡互动,有合作有制约(关于此问题可参见本刊上期杂志《善治之道》一文)。

以国家视角看,任何公民首先[……]

Read more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的定位与确立

【内容提要】初查是反贪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但是,现行法律对初查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证明标准。从司法实践看,确立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有其必要性,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是指导初查取证的需要,是构建初查监督体系的需要。应借鉴域外的证明标准设定经验,确立我国反贪案件初查的分阶段证明标准体系——启动初查的证明标准和初查后立案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反贪初查证明标准

初查是对举报材料和其他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初步和必要的调查。初查的目的就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因而初查的要求就是查明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实体问题,将初查作“调查”理解与制度目的相符。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实现反[……]

Read more

秦兵:当警察来敲门

秦兵(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在现在这个社会,我们都主张法治,律师、记者、企业家经常面临着风险,怎样在警察敲门的时候和警察构建和谐,应该成为律师、企业家和记者的基本技能。

从98年到现在我大概经历了7、8次,甚至10次之多被警察抓的事情。最长的一次被滞留的时间是12个小时,短得又2、3个小时,经历了很多我们以前在文学作品中才能看到的恐惧,才能体会到那种兴奋,所以,更加感受到我们党的伟大、光荣和正确。

说说我的最近的一个案例。大概是2009年10月6日晚上,正在办公室开会,突然我太太就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来了两个警察敲门,我听到这种情况,立刻将手机打到免提,全体律师一起讨论,警察到当[……]

Read more

顾卫兵:公诉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定位及作用

【内容提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完善是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部门承担着证据合法性证明的主要职责。公诉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要有所作为,敢于担当,确立“主角”意识,公诉人不再是单纯的实体指控角色,还要有一个“程序公诉”的角色切入。应转变观念,强化证据合法性意识;改进方式,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积极应对,科学配置,确保庭审效果与司法公正,要在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中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
【关键词】公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主体地位

修改后刑诉法建立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对今后的执法司法工作,尤其是对承担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双重职责的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诉人也[……]

Read more

孙明泽:论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内容提要】量刑程序的证明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量刑程序证明责任应当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与定罪有关以及罪重的量刑证据。辩护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应当中立裁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承担的只是对量刑事实的审查义务,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通过对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关键词】量刑程[……]

Read more

陈瑞华:公安何以滥用权力

看着手头这一系列涉及少数公安人员滥用权力的案例材料,心情格外沉重:本来应当是“人民忠诚卫士”的司法警察,何以变成公民基本权益的任意侵犯者?!本来应当是社会治安维护者和民众最可信赖者的公安机关,又何以成为老百姓避之惟恐不及的衙门?!

这是一些为人们所司空见惯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某一“涉嫌犯罪”的公民拘留或者逮捕后,在法定期间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就自行或者变相将羁押期间延长了数月或者数年。在羁押期间,“涉嫌犯罪”的公民遭受了包括“车轮式讯问”、肉刑、体罚等在内的虐待,受到了办案干警甚至牢头狱霸的轮番折磨,因而屈打成招。案件被移送起诉后,因为被告人翻供或者真正的罪犯被查获,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而[……]

Read more

孙长永 章百益:危险驾驶案件程序适用问题实证研究

【内容提要】在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中,强制措施与办案期限的矛盾较为突出,刑事拘留十分有限的羁押期限对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效率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实证研究表明,较为合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处理程序应当是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既能够为有需要的案件提供快速处理通道,又能够合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为此,一方面,要适当延长羁押期限,并为羁押候审案件设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另一方面,要扩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比例,完善羁押替代措施,保障强制措施的有效性。
【关键词】危险驾驶案件实证研究强制措施办案周期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仅为拘役,是现行刑法中唯一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不能适用逮捕措[……]

Read more

侯 毅:非法拘禁罪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内容提要】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款中第1款为基本犯,第2款前半段属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后半段属刑法中的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使用暴力”过失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出现的,应当依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过失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致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使用暴力”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在无期徒刑、死刑的范围内量刑处罚。
【关键词】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暴力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

Read more

马荣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

【内容提要】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