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作者:李国栋
案情:
受害人肖某是被告人周某的单位领导。2001年6月29日,被告人周某随同肖某到辖区某县检查工作,由被告人周某开车。午餐和晚餐中,肖某均喝了过量的白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开车带着肖返回。在高速公路上行进过程中,肖本人要求下车;下车后,周劝肖上车,肖不上。被告人周某便自己开车于23时30分返回,并打电话向单位领导及肖的家属告知了肖在高速公路下车后不上车的情况。后被告人周某会同其妻子、妹夫开车回到高速公路,到肖下车的地点寻找至凌晨1时许,未找到。第二日得知,肖某已被过往车辆碾轧致死。
评析:
对该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