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
作者:单向明
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具体用途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是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要件,并且刑法第384条根据公款具体用途的不同配置了不同的时间和数额条件,共同完成对挪用公款罪的界定。然而,把它们都作挪用公款罪的定罪要素是否合理?如果认为它们对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不可或缺,那对它们又该如何定位?这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不无争论。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释和科学处置,不仅对走出理论上的困惑意义重大,而且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难点至关重要。
一、当前的理论观点
挪用公款“归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