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应该如何定位

“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
作者:单向明

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具体用途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是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要件,并且刑法第384条根据公款具体用途的不同配置了不同的时间和数额条件,共同完成对挪用公款罪的界定。然而,把它们都作挪用公款罪的定罪要素是否合理?如果认为它们对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不可或缺,那对它们又该如何定位?这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不无争论。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释和科学处置,不仅对走出理论上的困惑意义重大,而且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难点至关重要。

一、当前的理论观点

挪用公款“归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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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犯罪中存在“特情引诱”情况时如何定罪量刑

“特情引诱”对贩卖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
作者:朱茜茜

一、案情举要

孙某某为贩毒牟利,与以“买主”身份出现的公安特情人员胡某某接触,双方约定好毒品海洛因的价格和数量,在其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准备同胡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如何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农民。

2010年12月8日晚,特情人员胡某某经怀远县公安局许可以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按双方约定携带毒品乘车到蚌埠市张公山新村准备与胡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其刚下车即被在此等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挎包内缴获毒品20。3克。经鉴定: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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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电话诈骗的新型诈骗犯罪应对浅析

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电话诈骗的新型诈骗犯罪应对浅析
作者:顾雪红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不法分子假冒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利用受害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进行诈骗,骗取受害人银行卡上存款的诈骗事件。这些借助网络、电话,手段越发狡猾、隐蔽,犯罪分子气焰越发嚣张的新型诈骗案件,给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由于不法人员往往利用电话,实施异地作案,转赃迅速,且组织网络严密,分工明确,反侦察手段较强,给案件的侦破也带来极大困难。

实践中,诈骗者多使用改号手段,利用电脑软件或程序改变电话号码,让受骗者来电显示为法院或公安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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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行为在实践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判定

“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判定
作者:张磊何剑波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曾经引起全国范围内的讨论与争议,其实质也反映了人们对“醉驾”入刑定罪标准的不同理解与认识;从更深层次意义来看,体现的是在认定犯罪具体标准问题上如何处理和把握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

诚然,刑法第13条是犯罪的一般定义,对司法机关理解、适用刑法有关犯罪的具体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犯罪概念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同样,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直接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定犯罪。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当然成立犯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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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匿名举报不立案的案件可探索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对匿名举报不立案的可探索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李德雨

对匿名举报不立案,笔者认为,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促进执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高。

一、引入外部监督,破解匿名举报反馈难题

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查处情况的反馈,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匿名举报,查处后予以立案的,就进入了司法程序,既有内部监督,也有外部制约;对于查处后不予立案的,由于不知道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检察机关难以将查处情况和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的复议监督权难以行使。目前尚无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匿名举报不立案反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当中,群众匿名举报又很多。一些匿名举报不立案的案件线索,如果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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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

此案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作者:丛萍王军杨明来

案情:

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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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因无独立表达意志的能力是否可以看作盗窃罪中的“物”?

盗婴自养应定何罪
作者:温光填

案情:

张北和妻子结婚多年,但因为生理原因一直未怀孕生育,为此家庭常常闹矛盾。2003年2月18日晚上,张北潜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趁婴儿母亲熟睡之机盗得一个生下才3天的男孩,将其带回家中抚养,两个月后张北案发被警方缉拿归案。

评析:

对于张北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存有多种争议,有人认为,张北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婴儿,刚出生的婴儿因无独立表达意志的能力应看作是特殊的“物”,张北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北虽然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得婴儿,但婴儿不是物体,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张北以自己抚养为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是很大,故张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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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因其他目的离开属肇事逃逸还是脱离现场

肇事逃逸与脱离现场的认定

作者:杨福迅臧爱华

被告人付某系一个体户所雇司机。2003年2月24日,付某驾驶农用运输车,在高密市顺河路南首西侧东西胡同内由西往东倒车时,与行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跟车人胡某叫了出租车送周去医院,付某则开着肇事车到另一地方送货,离开了现场。后付某多次打胡的手机联系,并到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找过,都没找到。之后,付某再次在某鞋料店打电话给胡(其手机在被害人亲属手中),并告知所在地点,被害方很快赶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方的电话后也来到此处,将肇事车扣押,将付某带回交警队。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本案被告人付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对付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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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对象

股权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熊红文

对于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实践中有两种意见。肯定意见的主要理由:一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财产,当然包括财产性利益,而股权是典型的财产性利益;二是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既然股权可以成为贪污罪对象,自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对象。否定意见的主要理由是,刑法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财物,当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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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完善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审查处理程序

张水生

在相对不起诉中,当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提出申诉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能否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对此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在检察环节作出的,不管是通过什么形式或在什么时间发现,本着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应予纠正。而笔者认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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