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易毒也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周小纯李家旺范玉兵
近年来,在毒品交易方面出现新的犯罪形式,贩毒者或吸毒者往往以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对价互易,或者以同种类毒品之间纯度高的毒品对价交易纯度低的毒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种类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和毒品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以毒易毒行为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如下:
第一,毒品交易行为表现为对价销售。销售毒品的对价,不仅仅是金钱,也可以是以毒品换取等价的实物,或以毒品抵债,支付劳务费和工薪等。因为毒品的流通主要通过价值交换的方式来实现,从本质上而言,贩卖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当然,尽管毒品的贩卖与巨额利润有关,但这种对价体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