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正当性及其金额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正当性及其金额认定

作者:刘庆伟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是指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就在于大量假冒、伪劣犯罪的未遂和预备行为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2],而这部分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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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如果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问题的再探讨

缓刑考验期满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问题的再探讨

作者:郝丽霞

【内容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因无章可循,存在不同执行标准。本文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应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使符合累犯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次故意犯罪得到从重处罚,既使罪责刑相适应,也使立法与司法相统一,同时达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
【关键词】累犯缓刑假释故意犯罪

引言

从犯罪形态而言,累犯[①]是重新犯罪的一种,刑法作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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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上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黑车”上抢劫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作者:尚贞华朱锡平

[案情]

被告人李政,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前营村3组50号。

被告人侍鹏,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侍岭镇圩东村1组。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政、侍鹏犯抢劫罪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依法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9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政在本市中央门长途汽车站以拉客为名,将被害人马景海带至幕府西路江南加油站相房村2号。之后,被告人李政拦下除车主林增发、驾驶员胡志军外另有一名乘客的皖A?D538xx长途客车,并带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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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涉案数额与定罪量刑关系的分析调研

刑事案件中涉案数额与定罪量刑关系的分析调研

作者:禚山

我国刑法及修正案规定的罪名中,约有百分之七十的犯罪或由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规定,必须以数额决定犯罪的成立,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数额显然是定罪量刑的一个致关重要的因素,但数额要求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对犯罪的正确定罪量刑,下面仅就临沭县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谈一点关于犯罪数额与量刑的关系问题。

一、发生在本院的涉及数额量刑的几个案例

仔细核对我院从刑法修订以后至今每年的刑事案件登记簿,发现一个人口只有60余万的县级区域,竟然审判了盗窃、贪污、受贿、诈骗、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行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抢劫、抢夺、职务侵占、侵占、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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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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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逃脱再投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逃脱再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周彤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逃脱,后来迫于各种压力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实践中常认定此种情形为自首。笔者认为,将此种情形认定为自首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未逃跑,虽然如实供述充其量也只能构成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对于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又逃跑、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后者显然要比前者严重,因而按常理在处罚上后者应较前者为重。如果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又逃跑、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形认定为自首,显然会造成刑罚适用不公,并可能导致自首制度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恶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可能会为得到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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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及诈骗数额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及诈骗数额

作者:曹维维

[案情]
2008年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柏某签订A公司废品处理转包协议,将该废品处理业务转包给柏某,收取柏某15万元作为承包金。后因A公司生产不稳定,该转包协议一直未能履行,承包金未退还,被告人将该款用于自己的支出。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唐某与时某签订B公司废品处置承包协议,约定由唐某将已承包的B公司的废品转包给时某,后唐某又将承包该公司的垃圾处置转包给时某,承包期从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时某给付唐某33万元承包金。2009年11月,时某生意亏损,唐某与时某约定,若其在2009年年底退还时某10万元,并另行出具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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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针对主观心态的辩解行为不应该影响自首成立

被告人针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聂昭伟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1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城基路自东向西行驶,被害人陈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被害人罗某、刘某沿该路自西向东行驶。两车交汇时险些相撞,摩托车上的3人遂下车与蒋某发生争吵。蒋某遂将轿车往前行使数米后,突然加大油门快速倒车,撞向被害人罗某、刘某、陈某,致3人和摩托车倒地,被害人罗某当场死亡,蒋某见状驾车逃离现场。10月5日,蒋某经朋友劝说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纠纷后,明知被害人在其汽车后方,仍故意高速倒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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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过程中捡拾被害人遗失物的行为构成何罪?

寻衅滋事过程中捡拾被害人遗失物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海淑娟

【案情】
2009年5月10日晚12时,犯罪嫌疑人肖某、刘某等四人一同在某酒吧喝完酒后准备返回居住地,半路上与路人吴某与孙某因谁先给谁让路发生纠纷,肖某便冲上去殴打吴某,刘某也上前对吴某拳打脚踢,此后肖某还对孙某进行追打,追打中,孙某的手机掉在了地上,肖某随即从地上捡起放进口袋,并与其他人一起殴打被害人。经过鉴定,吴某和孙某均构成轻微伤,孙某手机价值1000元。

【分歧】对于被告人捡拾手机的行为性质,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取得手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主张者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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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侵吞贿赂款行为的定性应以其产生犯意的时间为标准

中间人侵吞贿款定性要看犯意时间

杜军

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行贿人通过中间人向受贿人转送钱物,中间人从中侵吞或截留贿赂款的情形。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应作为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笔者认为,中间人侵吞贿赂款行为的定性应以其产生犯意的时间为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中间人从撮合、沟通、联系行贿人和受贿人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时即明知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通过其向受贿人转送钱物,并极力促成贿赂行为的完成,之后利用替行贿人转送贿赂款之机,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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