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回首当年流氓罪

“流氓“一词,在民间出现了多久,无法考证,但作为罪名的出现则是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该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一个简要的规定。

但是,在1983著名的严打运动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化。

严打是于1983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连串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运动的简称。共有三次严打运动1983年严打、1996年严打和2001年4月开始的“新世纪严打”。在83年的那次严打来看其内容包括在刑法上的从重,在程序上的从快。

作为严[……]

Read more

略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国引起非常反响的刘志军案,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仅仅用了半天的时间结束庭审,这得益于法院在庭审之前召集了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举行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还询问了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使正式庭审时的法庭调查得以简化,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这是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⑴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设的制度,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标志我[……]

Read more

沈岿:法学荣耀的艰难守望

法学有荣耀否?若有,法学因何而荣耀?

时光假如倒流,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更早,人们多半会对前一个问题持肯定答案,并对后一问题抒发诸般不同的遐想与议论。那个时候,法律学科是文科高考考生热衷的香饽饽;那个时候,金榜题名后的法科大学生,可谓是娇子中的娇子;那个时候,“学法律呀?!前途无量啊!毕业后可以做大法官、大律师!”,这样的感慨已经远不止于就业有保障的承诺,更是期冀了一份受人尊崇的职业。

或许,这些并非法学荣耀的真正原因所在。考生的偏好、世人的欣羡、职业的保障甚至尊崇等等,即便会令法科师生引以为荣,也大致是法学荣耀的外相而已。催生法学荣耀的,是法学乃追求正义公平之学。从古至今,法律的发展划出了人类[……]

Read more

许章润:保卫和平,才有法治

按:本文系作者于2014年6月11日晚在北京大学“中国法治的‘急所’”论辩会上的发言。此次活动由《中国法律评论》主办,参辨学者还有张曙光、任剑涛、贺卫方、董彦宾、邓子斌。

各位所论,在下均有同感,同时觉得还有另外一脉理路,需要理述,有待展开。为什么?因为,“中国法治的当务之急”这一命题讲的是: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将法治作为一个可欲的现代治理方式和建设现代国家的目标,往前推进一层,再落地一尺。刻下“法治中国”之声嘹亮,而实际情形不如人意,似呈僵局,遂有“破局”、“开局”和“布局”之议。日前落实有关司法机构人财权力由省级最高法院统筹的设计,也是基此展开,而另有寄托,别有思路而已。

问题在于,法治讲的[……]

Read more

曲新久:刑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内容提要】司法官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必须注意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多元化特点,司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司法解释也需要解释。刑法解释需要也离不开客观解释,司法官必须立足于现实生活追问刑法文本的真实含义。刑法解释应该在区分事实与规范的基础上,以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为指引,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做出合乎正义的严格解释。
【关键词】解释主体多元化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法律解释无处不在。刑事司法活动始终离不开刑法解释。习惯上司法官会谦虚地称法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立法机关的工作,至多是学者[……]

Read more

梁根林: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首例盗卖QQ号案的刑法适用为视角

【中文摘要】QQ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能否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物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管理可能性并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QQ号凝聚了技术和财力投入、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满足所有权人和注册使用权人特定用途,是能够加以管理和支配的现代网络通讯技术成果,具有财产属性,应当成为民法上的物权保护对象和刑法上盗窃罪的法益保护对象。盗卖QQ号不存在盗窃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想象竞合。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以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无论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属于值得刑法保护的虚拟[……]

Read more

刘福谦:附条件逮捕制度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整个逮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在适用附条件逮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标准不明确、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于实践中附条件逮捕的规范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未来应通过逮捕标准的层次性适用、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分类办理制度、建立有效的侦、捕、诉衔接机制来保障附条件逮捕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审查逮捕逮捕标准风险评估分类办理侦、捕、诉衔接

为了使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更加深入地履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

Read more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我国于2009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虽然确立了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争议,在理论的具体刑法保护方面也仍有着较大的改进和完善空间,如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罪过等问题都需要深入地探究与明确。本文主要从相关的立法评价、司法认定、立法改进三个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结合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相关方面较为成熟的立法及适用经验,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大陆相关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刑法保护

一、前言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离开各种资讯和信息,人们甚至无法在[……]

Read more

万 毅:“无解”的司法解释——评“两高”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解释

【内容提要】我国司法解释的二元化体制,导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关键术语上出现分歧。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等非法方法”进行了不适当的限缩解释,并且对“刑讯逼供”设置了双重审查标准,因此不利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则更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刑讯逼供要给嫌疑人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这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应当从违法取供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程度出发设置“客观性标准”以判断是否构成刑讯逼供。对于实践中合法性难以判断的威胁、引诱和欺骗性取证方法,可以建立程序法(证据法)判例制度,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以顺利[……]

Read more

韩旭:限制权利抑或扩张权力————对新《刑事诉讼法》“两高”司法解释若干规定之质疑⑴

【内容提要】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两高”分别修订并出台了各自的司法解释,虽然解释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均强调“严格依法解释”,但是仍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违背立法精神、突破法律界限自我授权、变相限制权利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辩护权予以不当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管辖权问题上自我授权;限缩非法口供排除范围,对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允许重新调查取证;扩大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突破检察院法定阅卷期限以及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对发回重审案件违法创设新的处理规则。凡此种种,不仅有违程序法定原则,而且损害了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破坏了刑诉法的正确实施。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订“规则”时对上述问题能予以足[……]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