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政法机关拥有予杀予夺的极大权力,另一方面先富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普遍存在“原罪”,一旦政法机关本身有强烈的逐利动机,涉案的有产者几乎就沦为刀俎上的鱼肉。
犯罪分子。沈志成/东方IC
兰荣杰|文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可谓举世皆知。作为其结果,各国都有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缴没制度。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种具体措施:一是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等非法财物,二是追缴因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三是没收触犯特定罪名的罪犯的个人财产。
三项措施层层递进,似乎有将犯罪分子“榨干”的意思。犯罪学上的流行解释是,如果要有效震慑犯罪,一方面要让罪犯“有所失”,比如剥夺其自由乃至生命;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