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价值
刘朝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是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刑事诉讼法实施十几年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被运用于我国各级司法实践工作,成效是十分显著的,但由于长期实行“疑罪从轻”、“疑罪从缓”,我国实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有必要在刑诉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的表述相当模糊,以致学者们对第十二条的理解产生分歧。对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直接明确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含义,避免分歧。一些学者建议,刑诉法第十二条应表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