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分娩刑期应从何时起算?

[案情简介]:

高某,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当时高某怀有身孕,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期间都未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判决后,恰逢高某产下一子,正在哺乳婴儿,法院遂未将其收监执行,但也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两年以后,高某突然被收监,并被告知其刑期从2004年10月25日起算,也就是在判决书记载之日起两年之后开始执行她的刑期。高某被收监后对她的刑期起算时间表示不服,向监狱管教干警申诉,认为自己是在2002年10月25日被判决的,刑期自然应从判决书记载的日期开始起算,已经过去的两年时间并非自己抗拒执行,而是法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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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与死刑

“对刚成年的人,应该适用少年司法,尽量不适用死刑。”11月19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记者说,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应致力于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尽量不适用死刑等,记者注)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在国际上,“年纪轻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

扣押了物品咋不出具清单

在山东省昌邑市,涉嫌盗窃罪的冉如新万万没想到,他在案发时随身携带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于近日全部发还了他。而这都得益于昌邑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一句讯问。

今年44岁的冉如新是昌邑市某运输公司车队司机,常年承担运输原油业务。2010年9月,冉如新驾驶一辆油罐车,趁运输原油之机,先后3次盗窃运输车油罐内的原油2.24吨,价值1.9万余元。今年5月20日,冉如新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至昌邑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你归案时随身携带了哪些物品?”承办此案的昌邑市检察院检察官肖红梅在讯问时,追问了一句。冉如新说:“1万元现金、两部手机、一条项链及驾驶证等,这些物品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但我没有收到‘扣押清单’。”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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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否应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嫌疑人?

公安部法制局:

你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实践中,轻伤害刑事案件往往是由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违法案件转化而来。我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一些公安机关只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仅把鉴定意见告知被侵害人。我也曾经针对这一问题申请办案部门作出解释,所得到的答复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适用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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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就好比是鱼对于水的依赖,也许我说的有点过,也许我太夸大了律师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来讲,就像走进了一个全新的恐惧社会,对于律师的渴望远远要超过一切。当然,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不仅仅只能当辩护人,而且还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被害人去参与诉讼。接下来我具体谈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1、律师介入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所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是案件审查起诉之后。一个刑事案件按照案件办理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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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给关在看守所的人送钱物以及会见、通讯应注意事项

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情况,就刑事案件家属如何给被羁押的人送钱物的事宜,小结如下,供参考。
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我这里以上海规定为主,参考时还以各地规定为准。
一、需要的手续
1、一般是被羁押人的亲朋好友拿自己的身份证,直接去看守所给被羁押人送衣服或是现金。
有的看守所还需要持有被羁押人写出“接济单”。
2、接待时间
一般周一至周五的上下午。具体时间以当地看守所规定为准。注意有的周五上午或是下午要学习,不接待。
3、家属在外省市的
家属在外省市的,可以将钱、物邮寄到看守所。
二、现金
1、可以不送现金吗?
不送也是可以的。送是为了被羁押人改善生活。
2、每月能够送的现金金额
有的看守所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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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法律拟制的设置规则

刘宪权

【内容提要】欲要规避法律拟制设置不当的威胁,在刑法中设置法律拟制时就应当遵循一定的设置规则。法律拟制的设置应遵循立法拟制原则,应将法律拟制的设置主体限定为立法机关,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设置应遵循拟制相当性原则,立法者在运用法律拟制技术时,必须考量拟制情形与被拟制情形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是否具有相当性,两者的事实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定的等值关系。法律拟制的设置应符合刑法机能的协调机制,遵循刑法机能协调之原则,尽量减少通过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手段来实现立法者的政策和意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稳定。法律拟制的设置应遵循拟制谦抑性原则,既应尽量避免设置那些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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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常识主义刑法观

【内容提要】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基本特点是注重常识、良知等在刑法理论建构、刑事司法特别是刑法解释中的作用。陈忠林教授等所主张的“常识、常理、常情”刑法观和周光权教授等所倡导的常识主义刑法观都属于广义的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范畴。常识主义刑法观充分考虑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和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对于弥合法律精英与社会大众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分歧,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其对于常识、常识主义的标准界定不清,导致定罪、量刑标准的模糊化,存在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与主观主义刑法思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以刑法推行伦理、道德的危险;将生活思维与法学专业思维混为一谈,可能导致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操作水准的降低。对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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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作证补助问题初探

刘民尹晓静

【内容提要】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中能够清楚辨明证据,查清事实真相的重要因素,给予证人相应的补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构建证人作证补助制度需遵循补偿性原则、直接性原则和被动性原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有条件成为证人补助的对象,此外,检察机关应对证人作证补助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法律监督。
【关键词】证人作证补助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法律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究其原因,除了证人对自身安全的顾虑以外,为作证而需支出的费用和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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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学科分类】刑法分则
【出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摘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关键词】集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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