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界以“非法证据、违法证据、非法获得的证据”等提法较多。从狭义上讲,它可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以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的、以其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该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使证据有了某种缺陷。由于收集程序上的违法性,可能影响或丧失了证据的客观性。如《高检规则》第34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一次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会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超过了二十四小时,导致取得证据的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