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与“证据的瑕疵”

“瑕疵证据”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界以“非法证据、违法证据、非法获得的证据”等提法较多。从狭义上讲,它可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以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的、以其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该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使证据有了某种缺陷。由于收集程序上的违法性,可能影响或丧失了证据的客观性。如《高检规则》第34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一次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会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超过了二十四小时,导致取得证据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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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本理论,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正处于分叉路口,学界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去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造和完善;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引入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种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层次性,违反法律推理的一般原则”、“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平面型理论,这注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顺序性不强,没有层次性,进而使得司法机关对各要件之间的考察顺序不够重视,这就存在主观论罪的危险。”[1]

笔者认为,所谓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的,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是立体的,其实只是论者的误解而已。顺序性,层次性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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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名在“权力―权利”博弈结构中的认定

关于受贿罪名的认定可循两条途径进行:一是宏观上的概括式把握,二是微观上的列举式说明。目前的认定一般局限于后一种,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均着力于此。此种方式操作性强,便于指导实践,确有其可称道之处,但平心而论:这种列举式的说明依赖于事后的总结,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若生活中出现司法解释中未及列举之情形,则法官何为?因此,探寻受贿罪名认定上的宏观式把握无疑是必要的。综合而言,影响受贿罪产生的内部结构性因素有二:一是权力,二是利益。因此,从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入手,通过对“权力——权利”结构的综合考察1,发现其间隐含的各种潜在受贿形式,对受贿罪名的把握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不揣冒昧,愿在此略陈一管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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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侦查取证的探索与思考

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侦查活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核心内容是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形成合力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公安刑侦体制改革后,由于公安办案人员较难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又缺少了预审部门的把关,公安提请批捕的案件质量下降,有的侦查人员对该提取的证据没有发现提取或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有的提请批捕应当具备的材料不具备;对于审查批捕的要求,一些侦查人员不了解,导致不捕比例增大,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提高办案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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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作者:翁波万伟岭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形式结案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该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是一种结案方式,是在检察环节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不等于诉讼程序的继续;2.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不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不能再次就同一事实、同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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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摘要: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解说,其中恢复正义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当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借鉴。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正义;报应正义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Medition),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①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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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单位自首也应当以同时具备“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予以判断与认定。

(一)单位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1、单位自动投案

①自动投案的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自己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是归案的方式之一。“自动投案对于自首成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妨说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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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刑事辩护不能放纵非法证据

1月8日,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在死刑案件的复核中,因为程序问题的错误,导致DNA鉴定等证据无法使用,最高法院发现的不是一起两起,但律师却没有发现一起。

张军的这段话可谓击中刑事辩护的要害,让我们所有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感到惭愧。由于刑诉法证据规则的缺失,多年来,我国刑事辩护活动一直停留在以实体法内容为重心的层面上,与法治发达国家的辩护方式形成很大差别。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刑事辩护转向抗辩式庭审方式后,却未能制定出明确的证据规则,加上证人出庭问题没有解决,程序性辩护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推进,甚至日益受到冷落。

因此,我国的刑事辩护方式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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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预防――功能缺失的替代

研究中的刑讯逼供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如殴打)或变相肉刑(如冻饿),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则不一定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是指有责(cupability)的人或人的集群实施的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讯供逼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封建时代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国相继废除刑讯供逼。18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反对酷刑。有关资料表明:及至20世纪的今天,刑讯逼供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世界各国。我国每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在400起左右。而我国刑法已经对刑讯逼供犯罪的处罚做了相当严厉的规定,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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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作者:屈学武一.判决

(一)(2002)汉中刑初字第86号判决(主文摘要)

被告人邱×和,男,53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和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宁强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库保管员的身份,先后非法从炸药库销售给邓×辉、鲁×忠、杜×明、王×宁、武×、候×国、马×龙等人岩石2号炸药648公斤、露天3号炸药945公斤、雷管2365发、导火索2235米。2000年12月5日,邱×和为弥补短库,利用宝鸡化工厂销售员张×忠给宁强县物资有限公司送货之机,私自从张×忠处购买1.2吨炸药弥补了短库,后经群众反映,宁强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炸药库进行了清查,并没收了邱×和非法所得款8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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