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兰平雍定远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3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晋某窜至纳溪区安富人民路101号易某某手机门市,以买手机为名让易将“三星”手机给其选购,晋佯装选购(晋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卡对2部手机进行试拨),约5分钟后,一顾客进店购买手机皮套,被告人晋某趁易某某转身招呼其他顾客之机,手持易让其选购的三星牌SGH—600C、SGH—2400型手机各1部,狂奔猛跑逃离现场,同月30日,被告人晋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水井沟低价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盗手机价值315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