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行为是抢夺还是盗窃

作者:兰平雍定远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3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晋某窜至纳溪区安富人民路101号易某某手机门市,以买手机为名让易将“三星”手机给其选购,晋佯装选购(晋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卡对2部手机进行试拨),约5分钟后,一顾客进店购买手机皮套,被告人晋某趁易某某转身招呼其他顾客之机,手持易让其选购的三星牌SGH—600C、SGH—2400型手机各1部,狂奔猛跑逃离现场,同月30日,被告人晋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水井沟低价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盗手机价值315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Read more

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该如何理解?(人民法院报)

王政律师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具体的,在确定了具体的罪名后,犯罪情节的轻重便是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罚的最重要依据。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虽然同样是故意杀人,可能由于考虑到具体情节的不同,可能会被判处差异较大的刑罚。按照《刑法》该条规定,如果是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如何理解这里的“情节较轻”呢?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还没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具体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本身情况予以灵活掌握。本文主要从被害人过错角度,谈一下对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认识。
一[……]

Read more

谨慎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目前,根据笔者接触的现实案例,聚众斗殴中只有一个或部分参加人持械,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普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客观归罪之嫌,在办案中应谨慎对待。

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事先预谋持械,聚众斗殴过程中一个或部分参加者持械,而其他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没有持械。

二、事先没有预谋持械,但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并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

三、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事后才知道其他参加者持械聚众斗殴。

针对这三种情况,笔者认为只有第一、二种可以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也认[……]

Read more

抢劫集体院落中相对比较封闭一个独院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案情】
2008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同韩某商议去海森特帝景国际酒店KTV歌厅老板王某给职工租的房子里弄几身衣服穿,当日23时30分许,二人到齐河县开发区桑元赵小区野生鱼馆西邻,由李某翻墙进入该院二楼东首,遇被害人徐某在房间内,李某采取掐脖子等手段相威胁,抢劫作案一起,抢得白色厦新牌翻盖手机一部及黑色小灵通手机一部。经鉴定该厦新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该案中李某、韩某原来均在海森特帝景国际酒店KTV歌厅打过工,且在上述院内居住过。因韩某的行为属盗窃,韩某不满十六周岁,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所抢小灵通被扔到河里,故未作出价值认定。

【分歧】

对该案中李某的抢劫行为,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

Read more

刑事诉讼中转化与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

作者:杨惠新李长坤

在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中,由于相当一部分是由行政案件转化而来,如涉税案件、扰乱市场秩序案件,不少开始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发现有犯罪嫌疑后才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这就涉及到随案移送证据的转化和使用问题。由于相关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从有利于查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衔接来看,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原则上可以而且应该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应该予以接收。至于能否被采纳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要由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具体说来,应该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可以直接[……]

Read more

谎称消费卡密码失效诈钱财属于啥行为

来源:河南法院网内容:2006年4月15日上午,消费者潘先生到一家银行查消费卡余额时,在银行打出的消费明细单上突然发现一笔6670余元的不明账单,看了日期后,才慢慢想起这笔账的猫腻来。原来,这笔莫名其妙的账单发生在一个星期前,即2004年4月7日晚,潘先生为招待朋友,在郑州一家大酒店安排了几桌酒席。结账时,潘先生来到收银台将存有20000余元的消费卡递给收银小姐:“同志,请用消费卡给我结账”。收银小姐将潘先生递过的消费卡插入机器后,让潘先生输入密码。可是,潘先生连续输了两次密码,收银小姐都说输不进去。“明明卡上有钱为什么输不进去呢?”正在潘先生纳闷时,收银小姐嗲声嗲气地说:“先生,不好意思啦,[……]

Read more

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低价回购房屋如何认定

【案情】
2001年6月,李某所在公司要办理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李某请某区建委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阮某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会感谢阮某。申办资质期间,阮某提出将自己正欲出售的一套住房以20万元卖给该公司,李某请示公司副董事长,得到批示:“此事看来必须办,可以先行买下,下一步贴些钱再卖掉。”阮某遂在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上签署“经初审符合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呈市建委审批”。9月,阮某与该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根据市场价不算过高)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同时阮某要求暂租该屋居住,公司同意并答复不要阮某租金。12月,市建委审批同意颁发给该公司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后阮某[……]

Read more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勒索他人财物行为之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涛、田彬、杜林冬经预谋后,于2008年10月16日1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110国道某路口南侧五十米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被告人田彬负责驾驶一辆红色本田小轿车撞向邬某(男,29岁)、邢某(男,27岁)驾驶的半挂货车,后三被告人向邬某、邢某二人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邢某报警,三被告人敲诈未得逞,并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涛、田彬、杜林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了他们在预谋“碰瓷”的时候,约定只以20迈的速度去撞车,只要把崔涛的车撞坏点就行,不要伤到人[……]

Read more

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之管见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本文拟对该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略抒管见。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构成特征的有关问题

其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可否构成本罪?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本身并非证券管理部门。一般而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但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因此,笔者认为,在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时,应当认为其在履行证券监督管理职责,具有证券管理的职权[……]

Read more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界定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五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