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单位的区分认定

最近重庆掀起的“打黑”风暴,给法学界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即当初合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即单位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一方面在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又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种经济实体的性质该如何界定,成为争议问题。

按照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说明。即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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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内容提要」物质交换原理和信息论分析是侦查学的重要理论与研究方法,但各有重大的局限与不足。本文在分别检讨这两大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的构想,剖析了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内涵、构成及模型,并简单阐述了该理论的现实意义。

「摘要题」侦查学研究

「关键词」物质转移原理信息论信息转移原理……

一、引言

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指能够囊括侦查学的全部内容或大部分内容、具有原理性质或实质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1]我国以往的侦查学研究对经验型、操作型的问题关注较多,大体停留在“经验型研究”的模式上,而对于高层次的理论研究则相当薄弱。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侦查学学术品位的提升,以至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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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权对在逃同案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同案在逃的被告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界做法一般是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对同案在逃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受侵害的物质损失的弥补依赖于被告人的赔偿,特别是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法院判决同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其近亲属会基于亲情和“赔偿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等因素的考量,自愿替代在逃的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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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作者:曹坚

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与单位成立共同犯罪情形屡有发生,如何确定自然人与单位主从犯及相关刑事责任,这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单位实行犯罪,自然人提供帮助。例如单位负责实施走私犯罪,自然人提供报关等帮助行为。第二种情形是,个人实施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例如自然人实施走私犯罪,单位实施提供账户、交通工具等帮助行为。第三种情形是,自然人和单位均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例如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走私犯罪,按约定分成走私犯罪的利润。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如何分别确定主从犯的刑事责任,值得研究。

■单位是主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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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后又发现漏罪该如何处罚

陈树斌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通常所说的“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这种并罚方法在被告人是犯单罪被宣判,宣判后才发现漏罪(不管是单罪还是数罪)的适用上不存在问题,但如果被告人是犯数罪而被宣判,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例如,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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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国家对税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案件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表现在政党建设、政权建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等方面,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和工作,破坏了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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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收取欠款该定何罪

作者:余波【案情】

被告人黄某原系光辉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职工。2007年6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黄某在光辉公司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得应由该公司负责人保管的应收货款的欠条10张,准备到年底持欠条到有关欠款单位处收款后占为己有。2007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辞职离开了光辉公司。2008年2月2日至2月3日,被告人黄某持上述欠条到债务单位各油漆店以结算货款的名义收取油漆店应付光辉公司的货款共计19760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行为人黄某利用盗窃的欠条去收取公司货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隐瞒自己已经不是光辉公司职工的事实,持自己不具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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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逃逸”含义的考察要素

作者:楼伯坤金炜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有两处“逃逸”的规定,对它的含义理论界分歧很大。有学者认为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或者认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或者说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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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人吃人是正当的吗?

在法律规则中,有没有一种极端特殊的情况下,认为人吃人是正当的呢?很难想象这样一种情况。1884年,英国大法官劳德·科勒里奇审理的杜德里和爱德文·史帝芬被控于1884年7月25日谋杀理查德·帕克一案就是一个这样极端的案例。在我的印象中,国内文献只有赵秉志教授翻译的《英国刑法》一书中提到了这个案例,但是没有详述案件的情况,我一直想看到这个案件的全貌。正好现在我手头有一本爵斯靳教授的案例刑法教科书中提供了这个案例(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oncriminallaw,thefifthedith,west,ThomsonBusiness,2003.P48-49)。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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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林嘉祥事件”需用法律思维

深圳市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尽管警方最终认定,是一种民事伤害行为,但由此引发的种种“猜想”和舆论的关注,仍然没有丝毫降温。

据报道,10月29日,林嘉祥在深圳梅园海鲜大酒楼内,掐住一位给他带路的11岁女童的脖子,企图拖进洗手间猥亵,未能得逞。女孩的父母前来理论,林嘉祥叫嚣:“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干了又怎么样。”

林嘉祥酒后的“官气大话”和对女童家人的“恶劣态度”惹怒了民意,此后,三百多名网民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

深圳市公安局在从未遇到过的“社会放大镜”下,于11月5日公布了五点调查和现场勘查结果,从当事人的肢体接触、事发地点、当事人的身体特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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