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掀起的“打黑”风暴,给法学界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即当初合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即单位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一方面在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又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种经济实体的性质该如何界定,成为争议问题。
按照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说明。即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