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轻伤型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成因及处理

轻伤型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启动,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因而被告人能否归案,是实现被害人诉权及合法利益的关键。如出现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人民法院只能驳回起诉或中止对案件的审理,被害人的诉权则难以实现,相关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此感到告状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人们对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怀疑和责难。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类型统计,轻伤型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占整个刑事自诉案件的百分之九十八,而出现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轻伤型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几乎占百分之百。笔者在此对此类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成因及处理试作分析。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成因

被告人下落不明,指被告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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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

当前,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在沉寂了几年之后重又开始议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

倍受国内外传媒舆论关注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其发展前途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主张。废除论者看坏其运作弊端:劳动性质含混,收容条件笼统,操作过程缺乏监督,随意性大,易出差错,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保存论者看好其社会功效;劳教制度创建40年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对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废除论无视其社会功效,因而被指为“因噎废食”。

社会功效和社会需要,凭直观即可被感知,仅仅指称社会功效和需要并不等于对合理性的论证。“现存的即合理的”黑格尔这一说法如果倒过来修改为“合理的才会是久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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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不应参照刑诉法第九十二条

口严尚军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从法律文本本身来看,该条款规定的对象仅仅是犯罪嫌疑人,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普遍的倾向,认为对证人(含立案前被调查人)的询问也应遵守该条的时间限制。笔者从四个方面阐明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扩大到证人的观点是对法律文本的一种误读:

第一,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传唤和拘传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即适用该条款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二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该条款并未涉及到其他对象,包括证人,特别是刑诉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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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本罪的裁判文书范围

人民法院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众多,分类复杂。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裁判文书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确定,即“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是,立法解释中所涵盖的裁判文书并未完全周延,生效调解书、决定书等能否成为本罪的适用范围再次成为研讨的热点。

1.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应当纳入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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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默许请托人将金钱给予其情妇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作者:王圣念黄金钟

【案情】
吴某原任某县建设局副局长、县公路段副段长,与陈某(女)于2006年6月认识后便保持情人关系。同年11月,两个隧道防漏工程(合并一个标)准备进行招投标,吴某系该工程业主负责人和评标成员。在招投标公告之前,吴某将此信息告知陈某,陈某又将信息提供给某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带至吴某的办公室,吴某将尚未公告的招投标条件透露给吴某某,并为保证其中标提供了多项帮助和建议。开标后,吴某某挂靠的某公司顺利中标。其后,吴某某提出由三人平分“工程利润”,吴某表示自己不要,并说“这事你们之间处理好就是了”,于是吴某某当场表态与陈某五五分成,吴某默许。此后,吴某某先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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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对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单列法条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我院今年以来共办理盗窃、抢劫、抢夺三类财产型犯罪案件201件,其中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有72件,占35.6%,涉案赃物价值近10万元,但起诉并判处销赃犯仅2件2人,占2.8%。由此可见,收购、销售赃物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究其原因,在打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活动中,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批捕公诉、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普遍感到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同列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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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能否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周玉文

刑法对于3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没有规定减刑制度。因罚金、没收财产的即时性,不能减刑也是其性质所决定。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是可以减刑的,笔者认为,设立对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减刑制度,有助于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协调和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减刑制度的设立可以与管制刑相协调。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为管制是可以减刑的,当罪犯因符合减刑条件,管制刑被依法减刑时,却不能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也同步减刑,必然导致剥夺政治权利刑与管制刑一长一短,与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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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在不可能期待防卫人作出其他合法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防卫过当不仅要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还应当规定免责的情形,具体的条文可以这样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可能期待防卫人作出其他合法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不法侵害之判断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关系到防卫行为的强度,也会影响到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区分,因此准确地判断不法侵害的性质显得很重要。这里的问题是,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主体是司法者还是防卫人?也就是以何种标准来判断“不法侵害”?是采用法庭事后认定的客观标准(以下简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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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检察日报)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人员认识和理解差异等诸多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标准的混乱,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其构成要件作一简要探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吸食毒品还是传染病和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而容留吸毒则实为对吸食毒品的纵容和帮助行为。

(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场所的界定。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和逃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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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解释

郭山珉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有行业特点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发生在铁路、民航、航运、公路交通行业,是97年修改刑法后保留的罪名。近年来,这一类案件明显有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的激化演变,一些犯罪分子对社会的不满将犯罪对象伸向破坏交通设施这一特定对象,具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犯罪一旦得逞,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又颇为棘手,对该罪的把握、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规范,以利于引导实践,指导办案。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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