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证据开示对于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充分实现、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庭前证据开示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主体、范围、对象、方式、效力等方面内容。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该法扩展了辩护律师诸如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庭审语言豁免权等多项权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第三十四条律师阅卷权的提前与第三十五条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新《律师法》的这些规定给公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在加强公诉工作创新的同时提升公诉队伍的实力与应变能力成为公诉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对传统公诉工作的挑战与冲击
从传统公诉工作的角度来看,律师阅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