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力度,作为保障执行的手段而存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然就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但对拒执罪的讨论几乎集中在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作为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则鲜有论述,即使有文章探讨,也仅限于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缺乏理论层面和实证分析,笔者试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演变
(一)追诉程序的立法演变
关于追究本罪的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过各种做法,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对本罪的审理是由人民法院自控自审。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