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根源

古往今来,兴国安邦,税收是关键,政府的一切开支来自税收,税务人员也处于一个特殊位置,要深入到每一个经济细胞,代表着政府行使着税收的权力。这本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但个别税务人员的双眼被金钱所腐蚀,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大肆捞钱,损害纳税人乃至国家的利益。笔者认为,导致税务系统职务犯罪不断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思想教育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外部因素外,大都是在一定的不正当心理的支配下滋生的。了解和分析这些心态有助于增强自身免疫力,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现实中,下列几方面的根源是不可忽视的:

一、思想根源

在目前低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下,阻碍两个文明建设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一些不良思想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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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与审查

故意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诉和审判环节因存疑作无罪判决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笔者对近几年甘肃省检察院审查的37件故意伤害案进行分析,从公诉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理念陈旧,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2.业务素质不高,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有的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证据知识匮乏,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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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中易混淆问题的司法认定

作者:熊理思

刑事司法实践中,教唆犯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由于受刑法编排体例和传统观点的影响,人们常常将教唆犯看作是共同犯罪的一类。这种传统观点体现了教唆犯对共同犯罪的依赖性、从属性,却忽视了教唆犯的独立性及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此外,在教唆行为与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的教唆停止形态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如何对应等问题上也是很容易混淆的。为此,笔者将案件审理中曾经遇到的此类问题作了一些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

传统观点往往侧重于强调教唆犯的从属性,认为教唆犯依赖于共同犯罪而存在,教唆犯的定罪量刑也取决于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属性确实是教唆犯的一般属性,但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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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犯罪中止或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职务犯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也应存在犯罪中止或未遂:在犯罪行为人先期拒不说明或虚假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后经过思想转变主动交代了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应构成该罪的中止;在犯罪行为人坚持拒不说明或虚假说明,但后经司法机关查清了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属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构成该罪的未遂。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中止和未遂的犯罪形态。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此即巨额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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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停止形态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抢劫罪的四种犯罪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抢劫罪的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行的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并且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的情形。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抢劫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抢劫罪既遂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

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完全具备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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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异同

王晓楠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说明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为行为人通过实施怎样的侵害。由此看来,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使得我们可以更清楚地把握一个罪的实质,也可以让我们更清楚的比较两个罪的异同。如是,我们借助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把握一下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异同。

强奸罪规定在97刑法二百三十六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抢劫罪规定在97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这两个罪名归在不同的章下,强奸罪属于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抢劫罪属于第五章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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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由于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而司法资源相对不足,一些法院和检察机关开始自发地探索对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采取简化审理的方法,并在实践中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较好效果。这一作法经媒体披露后,各地法院、检察院纷纷仿效,成为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热点,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但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由于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性质和适用原则等诸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具体做法上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出现一些偏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地研讨,以澄清认识,更好地推进这项很有意义的改革。

一、刑事普通程序案件采用简化审理是一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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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虐待罪规定的完善意见

我国刑法第260条对虐待罪作了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法律是不允许虐待行为的存在的,但“虐待罪”的规定是否已对未成年人作了足够充分的保护?

从虐待罪的条文规定来看,其本身存在着两个缺陷:

其一,“情节恶劣”与“告诉的才处理”在逻辑上存在着矛盾。“情节恶劣”说明实施者的行为已对他人的人身权或社会的淳风良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具有受刑罚惩罚性。出于对犯罪客体或法益的保护,执法者应积极依职权行使公权力去纠正错误,维持正义,然而,刑法将“情节恶劣”的虐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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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

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在现行刑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因素而加以规定,对于逃逸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刑法第133条“特别恶劣情节”同等评价价值的普通逃逸行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和对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后的逃逸行为,在不同的法定幅度中具有不同的意义。逃逸行为在刑法修订前后,都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仍有对此探讨的必要。

一、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的关系

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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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房屋的意思并实际控制了该房屋就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要点提示】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房屋,即使产权没有登记过户,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房屋的意思并实际控制了该房屋,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案情】

公诉机关: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华,常州市戚墅堰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局长兼戚墅堰区城市改造办公室主任。
2001年上半年,常州益丰村镇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总经理朱协峰为感谢时任常州市戚墅堰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下称区建设局)局长和戚墅堰区城市改造办公室(下称区城改办)主任刘金华在城区改造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将其购买的戚墅堰普济弄2号丙单元4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钥匙交给刘,提出任其处理,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8.42平方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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