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刑事责任及立法完善

作者:张革联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监护立法不完善是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关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刑事责任规定太过简单,导致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不力,被监护人脱管。所谓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刑事责任,一般认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二是监护人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笔者就此谈一谈自己初步的思考。

一、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刑事责任

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立法,法国、德国、日本等不仅规定有专门的罪名(如德国刑法规定有违背抚养义务罪、违背监护和教养义务罪等),以及适用的补充刑罚(如剥夺监护人资格、罚金刑),而且将监护人以被[……]

Read more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时若干相关问题的探讨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43条明确要求,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对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教育、鼓励罪犯悔过自新,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方式、程序和原则等,刑诉法和《意见》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认识也存在着很大不同。本文从已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的视角,拟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的主要分歧问题提出初步认识,以供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庭审的性质

目前,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开庭活动的有法院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出庭检察员、刑罚执行机关出庭人员、拟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及其律师[……]

Read more

国有保险公司雇员截留保险费的行为是贪污还是侵占

作者:熊绍琦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卢小雷1994年9月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新沂市支公司聘用,任新沂市某保险所保险员,聘用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定为每月129.50元。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沂市支公司分设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后,卢小雷隶属于新沂市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市人寿保险公司),工资从市人寿保险公司返还的代理业务的手续费中支出。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卢小雷先后三次将投保人交纳的人身保险费840元截留,未上缴公司财务入帐。1999年6月,卢小雷在为A单位职工沈某等5人办理退保手续时,擅自将退保人数改为56人,为[……]

Read more

刍议职务犯罪同步预防

职务犯罪同步预防,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反腐败工作方针的有效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主动出击、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新的措施。笔者试就此课题发表刍言浅议,抛砖引玉,以求共同探讨。

一、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职务犯罪同步预防认识职务犯罪同步预防的意义,理顺职务犯罪同步预防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对于我们能否主动积极地开展这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可从三方面认识职务犯罪同步预防的重要性:(1)开展职务犯罪同步预防是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通过严惩职务犯罪,反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腐败现象还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在某些行业、部门仍呈蔓延、恶化的趋势。由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法度的体制[……]

Read more

刘敏: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

(一)立法上的缺陷: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法律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Read more

先偷盗后敲诈的行为是否适构成数罪并罚

案情:

无业人员胡某因赌博输钱,为偿还赌债,听说挖掘机上的电脑板挺值钱,预谋敲诈挖掘机机主。2007年4月15日晚,胡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来到弋阳县湾里乡乐江线边红砖厂,盗走张某停放在此的挖掘机上电脑板一块,让张某无法施工,后以拿钱赎回所盗电脑板对张某敲诈,得赃款6800元。5月18日晚,胡某以同样的手段将喻某停放在弋阳县旭光乡张湾村的挖掘机上的两块电脑板盗走,后以拿钱赎回被盗电脑板向喻某敲诈,得赃款5500元。电脑板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25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

Read more

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

摘要:长期以来,我们都把“财物”作为受贿罪唯一的行为对象。这种单一的行为对象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打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进而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贿罪行为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坚持把“财物”作为受贿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就显得不很合理。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新出现的受贿罪行为方式的阐述,引发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和相关对策。

关键词:受贿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财物非财产性利益

Abstract:Foralongtime,wealltakebribeoffenseu[……]

Read more

在司法实践中对错误立案监督操作上还应该更加细化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如何使监督撤案工作产生实效,笔者认为,应做到“一提高一拓宽两衔接”。

1.提高侦查监督人员正确适用法律能力。公安机关错误立案原因除了规定所说的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而违法立案外,侦查人员对刑法中的罪名在罪与非罪的理解和掌握上不够准确;执法观念陈旧,应当用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习惯用刑事或行政手段解决等也导致公安机关错误立案。这些要通过执法人员自身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才能解决。因此检察人员要不断强化自身业务素质,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变[……]

Read more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电子证据

祁若冰

互联网的普及,在丰富与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网络犯罪有了一定的空间。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隐蔽性、智能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在侦破、审理这类案件时,电子证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如BBS留言、网络聊天记录、EDI电子邮件、软件使用界面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意见基本一致,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因此,理论界更多争执的是电子证据的归类。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进入[……]

Read more

应细化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设置

作者:刘飞陈咏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应细化。原因如下:1.若行为人故意伤害数十人重伤,都没有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并罚的惯例,法院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这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不仅存在结果加重犯,还存在情节加重犯,立法仅考虑到结果加重犯,而没有考虑到情节加重犯。故该款应设置情节加重犯,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