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刑法入罪只是开始

吴贻伙陈婧

王建新/漫画

今年6月23日,准备到安徽移动公司去的吴伟感到有些不安。此前,他也曾向移动公司申请调取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但每次移动公司都是将他需要的信息直接发送到电子邮箱里,而这次却通知他本人亲自前去领取。

【核心提示】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一出台,舆论一片叫好,然而,迄今为止由于一直没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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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法律预防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为我国国力的进一步增强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国门大开泥沙俱下,加之我国经济体制在从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得一些党政干部经受不住考验,成为金钱的奴隶和牺牲品,戚火贵、胡长清、成克杰等腐败分子的纷纷落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尽管这些腐败案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是,他给我们的党和政府形象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何预防或减少这类腐败案件的发生?是我们党、我们党的党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当前干部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预测

笔者对苏中某县-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干部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从1997年以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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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之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各共犯在主观上都具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各共犯的罪过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共同犯罪实行犯未遂问题的复杂性。对这一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对结果犯而言,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例如盗窃、故意杀人等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共同实行犯中,所有共犯的行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共犯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中,并且都是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原因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结果由于全体共同实行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时,那么所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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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中只要一人的行为导致既遂则其他共同犯罪人均成立既遂

【案情】
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何某、张某与刘某(在逃)相约到井冈山市茨坪镇盗窃车辆,由何某负责准备解密用的电脑板和GPS屏蔽器,由张某以自己的私家车作为作案交通工具,三人乘车从深圳出发,于7月19日凌晨到达井冈山市厦坪镇,在厦坪高速公路出口处与被告人刘有某会合,当刘有某得知他们是来井冈山进行盗窃车辆时,虽然感到害怕,但是认为只要自己不去偷就没有关系,于是跟随着三人一起到达该市茨坪镇,并为他们指引行车路线。当车行至该镇和谐苑时,发现停车场内停放着一辆黑色本田轿车,何某和张某便下车,使用电脑板和GPS屏蔽器将车盗出,随后四人分乘两辆车逃离井冈山市,在吉安市泰和县,何某、张某与刘某三人给了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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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该起转化型抢劫罪

作者:于天敏任永鸿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2002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姜某、龙某在长途客车上趁女乘客王某熟睡之机扒窃,盗得王某4000余元,准备下车时被醒来的王某发觉。龙先下车,姜被王某和同行的陈某抓住不放,要求其还钱,同时驾驶员把车门关上并堵在车门口。姜某见不能脱身,便将盗来的部分现金退还,但王某接钱后仍抓住不放。此时,姜在龙某的配合下强行打开了车门,龙将姜拖下车,姜的衣服被撕破。二人下车后,见王某仍在车上骂,遂对其威胁:“你要钱,老子打死你。”接着先后冲上车拖拉、殴打王、陈二人,随后下车逃离。事后,姜、龙各分得1600元。9月16日,龙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对上述有关盗窃的事实作了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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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在刑事起诉制度上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将自诉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但现行法律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们产生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自诉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

一、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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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应该介入的太深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受到重视并在我国司法机关中进行着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如何适用刑事和解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因而出现了一些争议。

对于刑事和解的实施程序,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以主持人的身份进行调解,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符合启动条件的,应通知被害人或加害人在辖区内住所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组织主持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和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参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同时又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刑事和解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监督,但不宜直接介入刑事和解程序或者说不宜对刑事和解程序介入太深。对于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书面告知双方有要求刑事和解的权利,如果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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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应该从罪犯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笔者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修改为从缓刑罪犯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理由如下:

一是客观上存在不可能监管期。目前在实践中,缓刑罪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本地的一般需要半月,而在外地的多数则需要一个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同时,缓刑执行通知书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转送到当地派出所。这两种情况都是现实存在的不可能监管期。而如果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报到时,才开始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到判决确定的结束期就宣布考验期限届满,那么对缓刑罪犯的考验期限实际上就少了相应的这段时间。

二是由于主观原因而出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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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住处查获的毒品能否一并认定为贩毒数量

【案情】
公诉机关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秀华,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夷山市新丰街道办里洋村程溪23号。1997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6年7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章秀华在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漂流码头、钓鱼湖草坪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干某、王某、吴某等三人,贩卖总量约3.1克得款1300元。7月28日晚,被告人章秀华在景区兰汤桥头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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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新型银行案件定性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永兵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一、案情回顾2006年1月17日上海某银行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受害人在ATM机上取款的时候,站在其后的嫌疑人甲故意撞了他一下,就在受害人回头的一刹那,站在旁边的同伙乙飞速地将同一银行的卡插入插卡口上,受害人不知卡已被掉包,误认为是机器吐出了自己的卡,就拿着离开了银行,实际上受害人的卡还在机器里面,此时嫌疑人就用偷看到的密码取现。受害人走出银行时,发现所拿的卡并不是自己的卡,遂折身返回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将正在取现的嫌疑人抓获。

二、关于此案定性问题的思考

(一)罪名问题。

即此案该如何定罪,是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抑或其他,是一罪还是数罪,值得我们去思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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