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审理中几个实践问题的分析

2007-3-14【大中小】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犯罪手段、情节相对更为恶劣。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犯罪适用中所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操作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对聚众斗殴犯罪构成的认识、犯罪情形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却存在较多的分歧。因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聚众斗殴犯罪的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操作进行如下分析。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纠集多人拉帮结伙地互相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在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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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花钱买破案线索可认定为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对立功作出的更符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法律规定,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时地侦破重大案件,缉捕重大犯罪分子,有效地预防犯罪,已显示出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让家人花钱悬赏破案线索,公安机关利用悬赏来的破案线索破获了案件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呢?本文试从立功的构成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立功构成的要件
立功是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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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把握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把握

作者:黎兆丰发布时间:2004-06-1407: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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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定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二是被告人必须不是累犯;三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前两个条件相比,第三个条件是最关键也是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条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人尚未适用缓刑,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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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规定还须进一步细化

今年2月,为进一步指导量刑建议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高检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确立了量刑建议制度,对指导司法实践,消除量刑建议运行中的弊端,规范量刑建议行为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但量刑建议制度刚刚确立,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部分地方对量刑建议认识模糊,有的检察院对量刑建议程序研究不力,相关规则制定不足,庭审中对量刑建议论辩不充分、量刑建议存在非司法化运作,降低了对法官量刑裁量的监督,需要对该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

首先,要完善立法。由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依据略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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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理解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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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司法认定

刑事审判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司法认定–谈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与刑事审判中的推定法则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一项重要的客观要件。但是,对于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存在很大争议。笔者拟从司法实践出发,探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更加合法、有效、便捷地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要件,从而使“侵犯著作权罪”充分发挥打击侵权盗版、维护知识产权的一般预防作用与特殊预防作用。

■现有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常见途径

1.权利人举证。

在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办案实践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应当由权利人举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即,只有经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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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权利却长期被忽略。这种状况直到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入学的兴起,才得到改变,各国逐渐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尽管如此,但还存在许多不足,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本文仅就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

1、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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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未见尸体能否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

案情:2008年11月,被告人杨某组织工人在一废弃封闭的小煤窑非法采煤。当月17日21时许,当工人周某、谭某、马某、张某等4人在该煤窑采煤时,煤窑发生冒顶事故,马某、张某自救逃生,周某、谭某被埋压在矿井内,相关职能部门经多方抢救未果,时过半个月,经确认没有生命迹象,且不具备抢救条件后,封闭了该煤窑。

分歧意见:对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能否定罪,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认定杨某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周某、谭某确因冒顶事故死亡,而认定二人死亡的直接证据就是二人的尸体,但尸体一直没有找到,因此,不能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和谭某一直未能找到,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由该二人的家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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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对于一般累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毒品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那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就会存在既符合一般累犯的规定,同时又符合毒品再犯规定的竞合。在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上,笔者认为,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只有在毒品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况下的再犯,才能适用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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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行行为的教唆自杀在司法实践中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家人之间、恋人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方受另一方语言的激将而自杀的事例。这在理论上称之为教唆自杀。关于教唆自杀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日本刑法典除在第199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普通杀人罪之外,还在第202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徒刑的教唆自杀犯罪;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新修订的“刑法典”除在第271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普通杀人罪以外,还在第275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徒刑的包括教唆自杀在内的加工自杀罪;德国刑法典没有教唆自杀构成犯罪的规定,因此,德国理论和判例无可争议地认为教唆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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