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可判10年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今天对本报记者表示,该意见的出台,对加大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力度,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缺乏定罪量刑标准影响打击度
据介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和麻黄素类四种(类)制毒物品明确了数量标准,但由于当时《易制[……]
此案中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认定
作者:郭庆茂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15岁的梁某于1997年10月3日,在某酒店门口见一醉汉被众人围观,便上前自称是醉汉的表弟,用三轮车将醉汉拉至僻静处,乘其仍在酣睡中,将其装有5万元的密码箱拿走。
争议:
围绕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争议的焦点是对梁某之行为定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梁某的行为性质属抢劫,且其年龄已超过14周岁,主体上符合特殊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排斥围观群众对醉汉的救助,谎称其是醉汉的表弟,用三轮车将无抵抗意志力的醉汉拉至僻静处,置于其一人控制之下后,取走醉汉密码箱内[……]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确立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而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一审审判程序,则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心。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做法,一改过去由法官主动纠问的传统做法,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断为基点重新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庭审模式,以期通过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现诉讼民主和公正,并为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此相适应,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移送起诉书、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从而将原来的全案卷宗移送、法官实质性审查,很大程度上改为程序性审查,以避免法官审前形成预断。但从刑事诉讼法修订近8年来的司法实[……]
盗窃未遂后供述的前三次盗窃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的一天,黄某和李某经事先预谋,由黄某驾驶租来的汽车,搭载李某到某铁路货场内盗窃氧化锌矿石,两人共装车氧化锌矿石285公斤,价值人民币1925元。就在二人准备驾车离开的时候,铁路货场工作人员迅速赶到了货场,将二人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二人被刑事拘留。在司法机关的讯问过程中,黄某和李某均主动交待了他们二人在2008年3月份在该货场内的另外三次盗窃行为,三次盗窃矿石共计6080公斤,价值人民币39611元。
分歧意见
对于黄李二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的前三次盗窃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特殊自首,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李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
公开募集基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肖波万秀华
裁判要旨
未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募集基金的,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06年1月至8月,上海弘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展证券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能联合大厦租赁办公室作为经营地点,采取在上海市电台《第一财经》栏目发布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通过与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并按客户委托管理证券资产总值的2.5%、3%或5%收取保证金。在获取客户提供的证券账户及密码后,由弘信公司的负责人孙成刚向员工下达交易指令,在客户账户内买卖股票,弘信公司按照盈利部分约20%提成[……]
因吸毒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提示】
被告人在因吸毒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要点提示】
吸毒者由于吸毒而陷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治安员发现后主动表示要自首,在第一次被讯问时因身体原因无法进行,以后能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应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6号(2009年4月24日已生效)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文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梁文斌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直街5号西侧小巷内因故与被害人肖[……]
“利用职务上便利”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之区别
“利用职务上便利”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之区别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黄祥青发布时间:2004-07-1907:17:42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其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有何区别,这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人员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例如,被告人王某原系某手机生产企业组装车间的工人,其在工作中多次将组装完毕的手机成品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出售牟利。对其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认为王某的窃取行为系“利用职务上[……]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据过去司法实践的经验,处理单位犯罪的案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于这些单位并非都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解释,所谓单位,不仅是指单位(机关、团体等)自身,而且,还包括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内。因此研究单位犯罪主体,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其二,明确各种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分类,这是划分犯罪主体资格的基础。其三明确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这是[……]
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
◇孙明放
【案情】
被告人王某通过其亲戚弄来假币3万元,他让朋友帮助他联系买主,朋友说有人愿意以实物换假币。4月,王某在朋友介绍下以7000元假币换取李某的一部新款手机。后王某又以1.5万元假币换取辛某的一台电脑,又用剩余的假币换取刘某经销的一辆电动车。买主李某在使用换取的假币购买商品时被人识破,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将王某抓获。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王某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理由是:出售假币是把假币当作商品卖给对方,从对方那里得到货币,而使用假币是把假币冒充为货币支付给对方,从对方那里获得商品。因此,卖主以假币换取商品[……]
刑罚的哲学底蕴
刑罚是群体人性要求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刑罚的产生必须符合人的理性的要求,而符合人的理性要求,最终应符合人的世界观要求,即符合人的哲学观的要求。因此,刑罚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哲学底蕴。笔者认为,刑罚的哲学底蕴主要表现为报应论、功利论。
一、报应的哲学底蕴
从哲学上看,报应注重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手段应该具有独立于目的之外的正当性。正如康德所说:“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人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这在康德的刑罚思想中明确表现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罪行才加刑于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