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1【大中小】今年3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应兆珠系金湖县环卫处正式职工。应在上班驾车运送垃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应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该案看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但由于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律予以辞退或解聘。”使该案的处理引发出了社会问题。金湖县环卫处属事业单位,应兆珠是在上班运送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