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失犯罪职业风险如何分担

2007-5-11【大中小】今年3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应兆珠系金湖县环卫处正式职工。应在上班驾车运送垃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应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该案看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但由于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律予以辞退或解聘。”使该案的处理引发出了社会问题。金湖县环卫处属事业单位,应兆珠是在上班运送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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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

2004-1-8【大中小】「作者简介」林亚刚,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娅,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邮编:430072.

「内容提要」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有其具体原因。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可以认为对于故意不缴纳罚金者易科自由刑;对无能力缴纳罚金者易科公益劳动是合理的,可行的。文章具体论证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应实施的具体易科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公益劳动

「正文」

一在当代社会,刑事政策已出现轻缓化的主流趋向。与此相应,在刑罚结构上,自由刑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被打破,西方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已经逐渐进入了自由刑与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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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诉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有法律法规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均无权作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重新认定是最终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现疑问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认定时,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如付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安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2003年5月9日下午,付某驾驶一辆翻斗车拉土,当行驶到某乡镇公路一弯道与迎面驶来的高某驾驶的拉土车交会时,两车将行驶在两车之间韦某驾驶(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碰刮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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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同手法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与刑罚适用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不同手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并适用相应的刑格,力求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情

被告人张磊、俞春晓原分别系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中心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中心三部员工,被告人陈庆宝系无业人员。2008年9月至12月间,张磊、俞春晓、陈庆宝预谋后,由张磊、俞春晓将利用工作便利得到的客户资料,分别冒用和敏、武国军、王鸿章的名义至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三张信用卡,由陈庆宝向光大银行谎称申请人系其公司员工,通过银行核卡程序。后张磊、俞春晓、陈庆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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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陈增宝发布时间:2004-12-2708: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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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抢劫他人财物之恶念,遂携带水果刀窜至某市中学门口物色目标,伺机抢劫作案。当女教师张某一人从学校出来步行回家时,李某即尾随张某至僻静处,持刀威胁张某逼其交出钱财。张某奋力挣脱并逃跑,李某立即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李某见有一包东西从张某身上掉下,捡起一看,是一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张某教师证等财物,李某“捡”到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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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陆续援引其中关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绑架案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从相关资料看,司法机关在认定绑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尚存在判断基础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实际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价值评判,但这种价值评判并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如,评价某一绑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要考虑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是否要考虑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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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犯罪中“数额巨大”加重处罚条款适用的思考

作者:何仁利章丽斌江?发布时间:2009-06-10来源:人民法院报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8种结果或情节加重处罚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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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的法律思考

2004-2-17【大中小】我国刑法增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从刑法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都暴露出其刑罚不当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之表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我国刑法增设此罪名以来,为司法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时有效地惩治腐败提供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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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假冒专利罪的构想

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下,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将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冒充专利行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刑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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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世轻世重”析

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这个道理早在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的西周初年,已被当时统治者阶级所觉察,清楚地反映在他们制定的礼律条令中。

奴隶主阶级的圣人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这就说明了统治者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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