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肖中华:如何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概括为“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刑法的规定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对于包括故意在内的主观罪过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通说的观点认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但有的观点则认为罪过主要是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的态度。这种分歧也直接影响到对犯罪故意“明知”内容的界定。不过,在我看来,从罪过的心理根据上分析,刑法通说的观点是比较科学的。具体到犯罪故意中,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包括对“自己的行为”的明知,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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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钱财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0月8日晚8时许,到某市娱乐城去玩,在门口遇到正在与被害人钱某发生口角的被告人孙某,刘某立即上前帮助孙某共同对钱某进行殴打。尔后,两人将钱某拉到附近的偏僻处,刘某问钱某“身上可有钱”,孙某也逼问钱某“到底身上可有钱”,当钱某答没钱时,遭到刘某的痛打,钱某只好从身上拿出200元钱,被刘某夺去放到自己身上,随即两人离开了现场。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两名被告人构成何罪,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应为寻衅滋事行为,由于本案情节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因此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虽然强拿硬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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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在适用中获得生命。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裁判者如何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刑法意义。此处的“合理”,一方面追寻刑法的安定适用,另一方面追寻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此二者又非总是和谐相处,从而裁判者可以兼收并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1]

虽然这样的难题出在刑法的适用中,——当然其它部门法的适用也无疑会遇到,——而率先作出尝试性解答的则是作为法理论学或法哲学的分支之法律方法论。[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部门法情况各异,法律方法论的这种总括性的讨论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情况展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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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

2004-2-2【大中小】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康某系中国某航空公司经贸中心经理,1998年初,康某经曾某介绍,同意以中国某航空公司名义为黄某代理进口货物。期间,介绍人曾某告诉康某,事成后可给其好处费。98年5月27日,康某在未见外商的情况下,按介绍人曾某转交的文件,以中国某航空公司的名义签署了虚假的外贸合同及外贸代理协议。同年6月2日、4日、5日,康某随同曾某,使用虚假的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协议和报关单等凭证,放任客户自带汇票,通过中国某航空公司会计先后购汇共计1500余万,后将其汇给香港某公司。事后,康某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二处理意见

对被告人康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没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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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累犯要分情形适用刑罚模式

作者:郭小锋章洪

数罪累犯系一罪累犯的相对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一定时限内再犯数罪,且此数罪中至少有一罪符合累犯条件。数罪累犯是一种客观的刑罚复合现象,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数罪累犯的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至少可以将数罪累犯分为以下几类:

(—)全部数罪累犯与部分数罪累犯。根据数罪累犯的构成,数罪累犯可以分为全部数罪累犯和部分数罪累犯。其中,全部数罪累犯是指行为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一定时限内所犯数罪均构成累犯。例如,行为人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抢劫罪、绑架罪、走私罪。部分数罪累犯是指行为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一定时限内所犯数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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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制度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我国罚金制度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件。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罚金刑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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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性有误,改判却要加刑应如何处理

作者:李俊峰宋红超

2002年11月1日夜,胡某、姚某、田某等5人预谋后,携带卡钳、钢锯等作案工具,乘田某的三轮车到邻县某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250米(价值11462.50元),低价变卖后赃款挥霍。一审法院认为,5被告人结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5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田某不服,以自己系从犯、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案因过于注重公共安全方面的损害后果,而淡漠了罪犯本身所追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胡某、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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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偷首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

2010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邵武的金首饰店,谎称需要购买金首饰,在挑选金首饰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引开营业员的注意,被告人刘某某乘机将首饰盒中的金首饰取出藏入衣袋中,后被告人故意用港币付账,因营业员不收港币,被告人将首饰盒放在柜台上后,以出去兑换港币为由离开。

【分歧】

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上述的定义可见,主要在于取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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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看似以国外判例制度为参照,实则乃是一切司法制度运行须遵循的内在规律。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指导制度是个新生事物,该制度真正走入检察机关视野是在2009年年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指出:“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此案例指导制度走出人民法院的“专属区”进入其他政法机关的视线。也是在此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针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和不批捕、不起诉等重点环节,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紧接着,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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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个人合伙的资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石安旭秦飞雁苏军伟内容:裁判要旨不具有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人合伙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案情

尹自福、尹玲平二人在湖南省攸县一个村收集了多个小股东的资金,准备一起合伙在本县黄丰桥开煤窑。2005年8月14日,经他人介绍,尹玲平、尹自福、张国军三人率尹双田等人与黄丰桥麻石眼煤窑副井的原经营者肖跃勤等人谈妥以218万元的价格合股买该井的长期经营权,之后张国军、尹自福和尹双田三人回村准备资金。当晚,尹玲平再次找到肖跃勤等人谈价,最终把转让价格降至188万元,然后,尹玲平打电话告知尹自福,并提出在第二天签订协议的时候让转让方肖跃勤写218万元的收条,以保证麻石眼煤窑副井的升值。次日,尹玲平和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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