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文虎谢钟石来源:检察日报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与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益请托人向特定关系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房屋的,以受贿论处。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特定关系人低价销售本单位房产的行为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存在认识分歧,司法机关难以统一国家工作人员向特定关系人低价销售本单位房产的定性规则,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模糊。故有必要运用刑法解释予以探讨。
对国家工作人员向特定关系人低价销售本单位房产的定性争议
特定关系人的实质内涵为共同利益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