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已经对累犯的分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但在累犯条款具体适用时会产生颇多争议,特别是对于一般累犯,现笔者试对一般累犯适用中存在着较大争议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刑法修订前后对一般累犯的适用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对一般累犯犯新罪的期限规定的5年,而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3年。因此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案件时,涉及累犯适用问题时,对于适用修订前、后的刑法也颇有一些争议。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