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一般累犯的适用

累犯是指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已经对累犯的分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但在累犯条款具体适用时会产生颇多争议,特别是对于一般累犯,现笔者试对一般累犯适用中存在着较大争议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刑法修订前后对一般累犯的适用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对一般累犯犯新罪的期限规定的5年,而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3年。因此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案件时,涉及累犯适用问题时,对于适用修订前、后的刑法也颇有一些争议。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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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本文对罪名、设置正当性、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争论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实然性考察和分析,认为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更为理性和正当的选择。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阳光法财产申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产生以来,学界和实务部门围绕该罪的利弊得失和存废问题,展开了诸多争论。本文试从对这些争论的评析入手,对该罪的规范建构作粗略的应然性考察。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考察和分析

(一)存在的争议与争论

1、罪名的确定

本罪应适用何种罪名,主要有以下争议:(1)非法所得罪(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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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受贿罪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之后,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又对受贿罪主体有所扩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区分、分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受贿罪主体范围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何为”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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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共同保管物的行为是否该以盗窃罪定性?(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德金

【案例】
2008年9月20日,裘某将现金人民币90万元、港币70万余元交给周某,要求周某在某宾馆房间内保管。为了更好保管巨额财产,周某在裘某的默许下邀请陈某到宾馆一起看管财物。后陈某见财起意,趁周某熟睡之机,窃走全部现金悄然离开宾馆逃至外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18万余元及全部港币,其余部分被陈某挥霍或去向不明。

【分歧】

对于陈某的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应邀共同为他人保管财产,其与周某对财产形成了共同的占有。当周某熟睡时,视为周某自动地将财物交由陈某暂时看管,此时,陈某单独占有该财物。陈某将交由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又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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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所以,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是为保障举证责任制度落实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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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刚 张佩钰 冯海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目前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本文中,作者首先描述了沉默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揭示了沉默权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和历史条件。而后,分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两个方面即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可行性回答了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最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具体构想,包括我国所确立的沉默权制度应该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以及应该从哪些方面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扫清障碍。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律移植

FeasibilityoftheEstablishmentoftheR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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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例如,小偷伸手掏乘客的钱包,“伸手”就是实行秘密窃取的开始。举刀杀人或掏枪杀人,“举刀”、“掏枪”就是实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开始。这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它标志着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已由犯罪准备阶段开始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而在“着手”以前,小偷尾随事主,是盗窃罪的预备;杀人犯买刀、麽刀、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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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的两个现实案例

“我的弟弟被人绑走了!”27日上午6时,三明人黄某豪的堂哥拨打110报警,说他们开车经过南安水头时,被6名持刀男子拦下,并当场劫走了黄某豪。10小时过后,黄某豪被水头刑警解救出来,6名嫌犯也悉数落网。

嫌犯自称是帮人讨债,然而又具体说不出“雇主”是谁。目前,6名嫌犯均已被刑拘,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6名持刀男子国道上拦车绑人

当天上午,黄某豪与堂哥开着一辆面包车,从泉州市区出发要前往漳州谈生意。经过324国道南安水头段时,一辆小车突然并排驶过来,把他们的车逼停在路边。黄某豪摇下车窗,大声质问对方:“你开的是什么车!”

不料,车上下来几名男子,一言不发走过来打开黄某豪的车门。这时,他们才看清,这几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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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赂犯罪对象应作扩大解释

我国刑法理论对贿赂犯罪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笔者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认识到我国刑事立法有些滞后,现代的受贿形形色色,手段越来越隐蔽,变通的花样日益翻新,刑事立法对贿赂的范围解释过于狭窄,必须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作扩大解释,以适应同贿赂犯罪行为斗争的需要。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把贿赂基本上规定为财物,相关条文虽然用语不同,但都是指有形财产。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因为出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对贿赂的范围曾展开过热烈而富有现实意义的讨论。至于贿赂的具体内容,刑法学界有财物说、金钱估价说和需要说或非财产利益说三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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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在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当事人保护的制度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缴和退赔等相关制度。这其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有专章作了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六部分有详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2000)47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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