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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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

“两高”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4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信息网络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293条第4项的规定,注定会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解释问题。

反对意见可以相对轻松地找到看起来较为充分的理由:

1.信息网络不是“公共场所”。依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聚众扰乱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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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问题探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免赔范畴,这已经成了保险公司执行已久的“行规”。《道交法》和《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这样的“行规”被不少人民法院的判决否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制的《民事审判指导》一书中选订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条规定:“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主张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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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犯罪之类型化研究

【内容提要】法律的规制和适用应该帮助那些更有理性基础以及更值得保护的利益,存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渐次产生的相关问题对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适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其中,利用POS⑴实施套现行为特别值得刑法关注。现有的刑事法处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而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便是类型化思维的引入,即倡导由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方式的转换。在类型思维的指导下,将利用POS实施犯罪行为类型化,达致刑法对该行为全面规制,最终实现刑事法治。
【关键词】POS经济犯罪类型化刑事法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信用卡等银行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随之而来的使用信用卡、利用POS套现行为也越发严重,引起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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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内容提要】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本罪行为要件的开放性及缺乏必要的形式限定。应以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的适用,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
【关键词】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刑法定原则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在1979年刑法中,被认为存在三大口袋罪,即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在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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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为惩治网络诽谤等提供法律标尺

近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等作了规定。《检察日报》约请专家学者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敬请关注。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甚至通过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类似行为要么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要么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危害社会稳定,需要动用刑罚进行惩罚。“两高”根据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的发展态势,及时出台《解释》,为准确、严厉打击相关网络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司法解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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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盗窃债权凭证后骗领现金、销毁凭证的行为性质

【内容提要】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债权凭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按票面金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后向自然人使用骗取现金的,后行为成立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如果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债权凭证后向自然人使用骗领现金的,应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实行并罚。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销毁、丢弃债权凭证,没有骗领现金,且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对后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前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则应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并罚。
【关键词】债权凭证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文所称的债权凭证,包括有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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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身份盗窃的刑法规制研究

【内容提要】身份盗窃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应当运用刑法予以规制。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为其设置专门罪名,而是通过对其预备行为与后续行为的禁止来实现对身份盗窃的间接规制。并且相关规范在行为的内容、主体、对象以及主观方面等要素的规定上存在严重的不足,无法满足规制的需要。而美国联邦及所属州和地区却通过不同模式的制定法为我们展现了运用刑法对身份盗窃进行直接规制的可能。这些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两类模式各有优劣。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分析了我国完善身份盗窃刑法规制的途径与措施。
【关键词】身份盗窃身份信息识别凭证刑法规制

冒名读书、冒名就业、冒名结婚、冒名招聘、冒名开办信用卡恶意透支、冒名篡改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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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活期存折的定罪量刑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活期存折的定罪量刑问题,一直延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除此之外,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更明确的解释。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对该《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对该罪的适用标准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1、关于盗窃数额的计算问题

有的人认为,盗窃的活期存折如果没有密码(或盗窃带有身份证的定期存折),则严格依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盗窃既遂数额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这种司法适用方式存在不足之处,因为行为人盗窃活期存折后有以下不同情况:

(1)行为人盗窃活期存折后,全部提出存款并挥霍;(2)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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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应该如何把握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公然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的社会黑恶势力,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政权的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准确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对于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准确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推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团伙、集团犯罪一样,都具有参加人数较多,存在内部组织分工的特点。根据有关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有组织犯罪一般循着“犯罪团伙一犯罪集团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黑社会组织”的轨迹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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