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刑法上的主体界定问题,在学者中间存有不同见解,观点有二:一种认为应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种认为应归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些著述存在左右摇摆的境况。”
持“国家工作人员”观点的理由主要有:(1)从语词意义上,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2)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上,国家机构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力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尽管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来看,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毕竟还是一个政党,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