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应按“入户抢劫”处理

作者:卜晓虹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简介】2001年7月29日,李某某伙同“湖北佬”(另处理)来到番禺区钟村市场7号二楼,利用与住户廖某某相识,骗开房门。李某某入屋后对廖某某实施胁迫并捆绑手脚,劫走廖某某人民币35元,港币20元及诺基亚手提电话1台。

2002年2月28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番禺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手段,结伙在屋内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

Read more

多人欲共同实施强奸而仅有一人得逞、其余人该如何定性处理

王志祥

■案情
被告人许某、刘某、向某均为无业人员。某日凌晨1时许,三人从酒吧出来后准备回家,此时,女青年宋某独自一人走出酒吧。于是,三人便采取捂嘴巴、卡脖子等手段将宋某挟持到许某独居的房屋。许某强行脱掉宋某的衣裤,欲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宋某不肯。许某就威胁要把宋某从窗户上扔出去,强行与宋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实施强奸后,刘某扑倒在宋某身上欲行奸淫,但因自身原因而未得逞。最后,向某上前采用拖、压等手段,要与宋某发生关系,但因宋某极力反抗,并扬言要跳楼,向某才未得逞。

■分歧

对许某、刘某、向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刘某、向某的行为不能认定具有轮奸情节,只能认定许某等三人[……]

Read more

论刑罚正义观念的演进

〔摘要〕自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刑罚,刑罚正义一直是法学家关切的主题。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分别阐述论证了各自的刑罚正义思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罚正义思想则体现出二者内在的辩证统一。对刑罚正义的永不停歇的探索,对法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罚正义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刑罚正义当然也是刑罚制度的第一追求。虽然正义像是有着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但是当我们仔细观察这张脸的内在秘密时,就会发现自由和平等始终是正义的重要内容。

一、刑事古典学派视野中的刑罚正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

1、报应论的刑罚正义[……]

Read more

农村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农村犯罪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影响农民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经济发展的有限性与人们物质欲望膨胀的冲

突,消费的超前性与生产力落后性的矛盾是诱发农村犯罪的直接原因;

2、社会分配不公、“制度腐败”现象也是农村犯罪的直接诱因;

3、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商品经济欠发达,经济相对落后,土地减少,就业困难,流动人口猛增而又缺乏管理,也是造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4、缺乏社会保障机制,为农村犯罪提供了助长剂;

5、人财物大流动和农村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缝隙、漏洞,防范、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留下了犯罪的机遇和空间;

6、一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是导致犯罪增加不可[……]

Read more

偷盗者向失主投案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

作者:陈淑

赖某系某夜总会的服务员,工作期间见夜总会防备不严,遂萌发盗窃之念。2003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赖某潜入夜总会盗取了电脑点歌系统、电脑主机、显示器、VCD等物,价值13600元。当日下午,赖某见失主损失巨大,又害怕法律制裁,遂找到失主承认了自己的偷盗行为,失主即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将赖某抓获。

被告人赖某这种向失主投案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投案自首的条件是:一是投案的机关是公、检、法;二是投案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三是投案的方式有主动、直接或经亲[……]

Read more

“曾经持有”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为持有型犯罪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行为人承认自己曾经持有一定量的毒品,相关证人也能证实该情况的存在,但该毒品已被其吸食掉了;或者行为人承认曾经非法持有枪支,相关证人也能证实这一点,但枪支却无法查找到,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非法持有犯罪成立?肯定观点认为:既然行为人自认持有事实的存在,相关证人也能证实这一点,从证据上讲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了,如若因持有物不存在而无法定罪,则存在放纵犯罪的嫌疑。另外司法机关在认定贩卖毒品罪时,并不要求其贩卖的全部毒品的现实存在。既然认定重罪都不要求毒品现实存在,轻罪自然也不应要求。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持有型犯罪必须要求持有物现实的存在,理由如下:

首先,既然被持有物[……]

Read more

绕过“猥亵门”中的林嘉祥

闹得沸沸扬扬的“猥亵门”事件似乎以“无罪”落了定音,但事情显然还远没有结束——在具体的罪行之外,守候着一个更“强大”的道德法庭。那里,无数雪亮的眼睛和洞穿事理的心灵在佐证;那里,林嘉祥之流所有道貌岸然的遮羞布都将失去立场。

现在,再去纠缠或质疑结论是否公允,进而集体性地沉浸在对所谓“司法不公”的悲情色彩中,已经没太大必要。更值得一提的是:从“猥亵门”事件一开始,与其说人们矛头的焦点是猥亵行为本身,倒不如说是对林嘉祥酒后狂言的极度愤懑。因为,猥亵只是个人行径,大可视作地痞、流氓唾弃之,这等下作之徒人们并不少见;但是,林嘉祥的叫嚣,飞扬着公权的肆虐,却远非个人事情了——在某种程度上,他的惊世狂言,完[……]

Read more

教唆自杀的非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周春荣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家人之间、恋人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方受另一方语言的激将而自杀的事例。这在理论上称之为教唆自杀。关于教唆自杀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日本刑法典除在第199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普通杀人罪之外,还在第202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徒刑的教唆自杀犯罪;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新修订的“刑法典”除在第271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普通杀人罪以外,还在第275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徒刑的包括教唆自杀在内的加工自杀罪;德国刑法典没有教唆自杀构成犯罪的规定,因此,德国理论和判例无可争议地认为教唆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

Read more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能否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

案情:2008年9月,张某以1.9万元买了一名外籍妇女刘某后,二人预谋由刘某从国外物色妇女,之后卖出去赚钱。2009年刘某回国听陈某说想找对象,遂以到中国内地找对象为名带陈某偷越边境到河南某市,经张某托人寻找到买家王某,陈某被王某相中,并当场商定价格付给张某1.8万元,陈某也表示同意嫁给王某。王某付过钱后将陈某带走一起生活。2009年5月,张某和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二人有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根据当场商定价格的情节,可知陈某已经知道被卖却表示同意,基于被害人的承诺导致张某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张某和刘某以出卖为目的,以找对象为名拐[……]

Read more

抓获后逃跑再投案不能构成自首

2007-6-5【大中小】《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而在被带往司法机关的途中或带至司法机关后,乘侦查人员不注意而逃脱,其后被司法机关上网追逃,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笔者以为,对此种情形认定自首并不妥当,理由如下:首先,该种情形认定为自首,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即自动投案后只要发生了逃跑的结果[……]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