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卜晓虹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简介】2001年7月29日,李某某伙同“湖北佬”(另处理)来到番禺区钟村市场7号二楼,利用与住户廖某某相识,骗开房门。李某某入屋后对廖某某实施胁迫并捆绑手脚,劫走廖某某人民币35元,港币20元及诺基亚手提电话1台。
2002年2月28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番禺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手段,结伙在屋内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