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生效 刑期已届满–要不要释放被告人

作者:卞文斌於建

赵某、王某、张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于12月2日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王某和张某各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王某、张某未上诉,于12月19日要求释放。

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某、张某刑期已满,应不应释放?有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才能交付执行,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然不能据此释放王某、张某。还有人认为,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宣判后应立即释放。参照此规定,为防止超期羁押,本案应于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满之日释放王某、张某。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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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客观性审查是法医文证审查的客观内容

病历是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的重要文证资料,对法医能否准确作出法医学鉴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检察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内容。法医在实际检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伪假的病历,倘若不认真细致地对病历的客观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导致认定是实的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法医对病历客观性的审查十分重要。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此问题略抒己见,供同仁参考。对病历客观性的审查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两种:即直观法和综合分析法。

1、直观法:是指用肉眼观察病历,根据病历的来源、制作是否规范,字迹是否涂改等情况来判断病历的客观性。

1-1、审查病历的来源: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病历是否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还是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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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中的犯罪问题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应当说,犯罪与社会历史进程和社会环境条件是密切相关的。当今,中国社会正在以市场经济的建构为中介,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生态文明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传统与现代等一系列的矛盾、碰撞、冲突将不仅在表层,而且在表层与深层、深层与深层之间展开,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社会的分化、多元化状况出现了一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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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笔录应注意对非规范语言含义的掌握(检察日报)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言词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刑事案件一些言词证据中涉及大量非规范性语言,制作笔录时准确反映这些语言中的含义能大大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从而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

一、刑事诉讼中非规范语言的基本属性与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过程中,通常都会使用方言并夹杂有大量的行话、俗语、俚语,尤其是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经常使用大量黑话,这些非规范语言中所包含的内容和意义相当广泛,个别词语甚至包含着特殊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常见的黑话是某些不良甚至是黑恶社会群体(包括盗窃团伙、贩毒团伙及其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各种犯罪团伙及吸毒人员、赌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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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揭发他人以自己为对象实施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赵祥东吴燕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揭发他人犯罪中,被告人揭发他人以自己为对象实施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种揭发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中做法不一:有的认为虽然所揭发的犯罪行为与己有关,但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应构成立功;有的则认为,此时的揭发行为或属于被害人报案,或属于如实供述与己有关的犯罪,不应认定为立功。

认定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必须具备主动性、有用性两个根本要求。有用性即必须查证属实;主动性是指揭发他人犯罪不是被动的,即不是在供述其自身犯罪时不得不供出的他人犯罪,而是其并无作为义务的自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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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以及发展和完善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利用刑事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刑事证明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因此司法人员在各阶段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证明实现的过程。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同时,该标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而足以证明是指这种证明标准具有四种特征:其一,是相互印证性。即证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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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作者:蔡大宇

案情:个体运输户吉某与郑某是好朋友。1996年4月,吉某因为有事需要出国一段时间,便将自己的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解放牌汽车交给郑某委托其保管。郑某提出要使用车辆跑跑运输自己挣些钱,吉某考虑到郑某是自己的好朋友便答应了郑某的要求。为了行车方便,吉某将车辆手续均交给郑某保管。1996年冬天,吉某办完事情后回国,找到郑某要求将车辆归还。郑某提出让吉某赔偿自己在其出国期间因修理汽车花去的汽车修理费,否则车不能开回。吉某便请别人来开车,别人没有找到郑某及汽车,此后吉某多次向郑某要车都找不到人,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实际上郑某在吉某出国不久便将车以自己的名义上户,并从事运输达两年多,直至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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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性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在接受教育、就业、社会层次、收入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及贪图虚荣的性格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女性没有找到适当的定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为满足其膨胀的私欲,不惜将自己的生命、家庭、人格、尊严作赌注,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怎样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性犯罪这一课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北安市法院2005年判决生效的139名人犯中,女性为11人,占生效人犯的7.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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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应数罪并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以前,对流氓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实行了数罪并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以后,对在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参照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刑法理论,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有的则认为,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施行以及流氓罪的被分解,“两高”针对流氓罪的处罚所作的《解答》即行废止,因此,不宜参照1979年刑法中对流氓罪的处罚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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