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文斌於建
赵某、王某、张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于12月2日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王某和张某各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王某、张某未上诉,于12月19日要求释放。
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某、张某刑期已满,应不应释放?有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才能交付执行,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然不能据此释放王某、张某。还有人认为,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宣判后应立即释放。参照此规定,为防止超期羁押,本案应于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满之日释放王某、张某。笔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