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出卖同居女友的私房构成何罪

作者:何源宝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2006年3月28日《人民法院报》C3版《出卖同居女友的私房构成何罪》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该文中,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理由有:1、李某负有替代付某代为保管房屋的义务;2、李某出卖房屋后将房款挥霍一空,“拒不归还”,侵犯了付某的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第1点理由不能成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李某是否“代为保管”房屋是侵占罪构成的关键,本案的事实是李某与付某同居于付某的房屋,但同居关系能否导致李某在付某基于特定事由不能管理房屋时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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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决定了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应改截然分开

■问题的提出

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是指量刑程序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关于量刑程序的独立性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以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被陪审团确认有罪为界限而截然分开的;与之相对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并未明确划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而是将定罪和量刑两种活动融合一起贯穿于庭审始终。在我国大陆地区,1996年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庭审对抗。以此为契机,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在互动中积极地开展了量刑程序改革。在这些改革与实践中,对于量刑程序的处理有三种模式:一是量刑程序附属于定罪程序,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分别附加相应的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二是量刑程序相对附属于定罪程序,即在法庭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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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探讨

2004-1-8【大中小】「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0872

「正文」

近年来,出现了数起社会影响巨大的非法行医案,如河南胡万林非法行医案,江西南昌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案等。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严重的分歧。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要件。

一、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336条规定中的“医生执业资格”?

(一)判断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显然,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的正确把握和认定,关键在于要对“医生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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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般累犯的适用

一般累犯,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三条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六十一条的规定。

修订前的刑法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从这里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刑法对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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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程序上保障刑事诉讼监督权行使

鲁建武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如何保障各项检察职权尤其是刑事诉讼监督权的行使方面却有许多缺失。检察权不同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没有实体上的决定权或处分权,它行使检察督促和提请处分包括提起公诉的权力,都是程序性权力。在程序法规范严重缺乏的状态下,其权力的最终实现实际上依赖于其他有权机关对监督权的认可程度。这就容易使受监督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以为然,致使法律监督缺乏力度。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使之具体化和规范化,并赋予其充分的法律手段,使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得到保障。包括:

(一)完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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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币中夹白纸的行为如何认定涉案金额

[案情]

2006年1月20日,行为人刘当在长沙市认识了一个自称云淘的人。两人正聊得起劲时,云淘从兜里拿出一张50元的假币,到一家小店里买来两瓶矿泉水,得意地对刘当说:如果想发财的话就找他。刘当回到老家后,主动和云淘联系表示想买假币。两人商定后,刘当决定用10万元买云淘45万元假币。一个月后,刘当带着借来的10万元真币赶到郑州,云淘向其介绍了一名自称“二哥”的老板。刘当给了“二哥”10万元后,接过“二哥”递来的一只箱子,说是内装45万元假币。刘当当时想仔细查看一下,可是云淘却催促他赶快离开,并不断地告诉他要小心泄密。刘当因怕被人发现,就慌慌张张地乘上出租车离去了。当车行到东明路上后,他打开箱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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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读起诉书真能达到预期效果?

葛琳

宣读起诉书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起诉的根据和理由等四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可见冗长的起诉书宣读,越是复杂的案件公诉人就越要攒足力气为起诉书的长时间宣读作好准备。那么,宣读起诉书是否有必要占据庭审如此多的时间,当庭宣读起诉书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什么它只在我国和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或地区颇为常见?笔者不揣浅陋,对此略抒己见,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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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成立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

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成立条件的理解经常产生歧义,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罪”还是“行为”,而出现两个案例情节完全相同,但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罪与非罪)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并非执法者采取双重标准使然,而是法条理解给执法带来的困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立法本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可以看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对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完善与补充。其立法本意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立法固定。

抢劫罪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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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规的再认识与反思

双规,显然对大家来说,是个耳熟能详的词语。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然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双规应运而生,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虽然说双规制度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把利剑。但是对双规的理性思索结果却并非千口一言。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此多有垢言。许多人认为“双规”是我国司法进程中出现的一个四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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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威胁的手段

[案情]2007年2月,王某、张某、刘某经预谋后,利用王某有左臂习惯性关节脱臼的毛病,去敲诈某餐馆一笔钱。王某、张某来到某餐厅内就餐时,王某趁无人注意,佯装摔倒在地面的湿滑处致左臂受伤,王某、张某以餐馆地面滑造成摔伤为由要求餐馆老板赔偿,并扬言“如若不赔偿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带人来砸店”等等。餐馆老板要求上医院先检查看一下伤势,此时,假装在一边观看的刘某出来做调停,劝导双方大事化小,不如就地私了,餐馆老板觉得自己确有责任,为了不影响生意,尽快了结此事,在刘某的“协调”下,与王某、张某达成协议:“由餐厅给付赔偿金3000元,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协议。三人得款后各分得1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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