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源宝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2006年3月28日《人民法院报》C3版《出卖同居女友的私房构成何罪》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该文中,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理由有:1、李某负有替代付某代为保管房屋的义务;2、李某出卖房屋后将房款挥霍一空,“拒不归还”,侵犯了付某的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第1点理由不能成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李某是否“代为保管”房屋是侵占罪构成的关键,本案的事实是李某与付某同居于付某的房屋,但同居关系能否导致李某在付某基于特定事由不能管理房屋时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