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应当以公共利益衡量作为公诉机关裁量是否提起公诉的根本准则,据此应当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二是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与暂缓起诉相配套的二元“消极公诉”机制;三是借鉴国外立法例设立人大审查起诉制度和准起诉制度作为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不起诉;公共利益;暂缓起诉;强制起诉;准起诉
刑事诉讼制度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每一次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动都将带动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的改变,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