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生效裁判侵犯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与生效判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但对案外人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与生效裁判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
首先,应明确案外人可以作为申诉人,向法院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