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刑事案件增多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06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涉林刑事犯罪严重,案件逐年上升。据统计,2006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8件13人,分别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7.8%和7.5%;2007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4件26人,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14.8%和17.2%;2008年仅1至7月,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5件17人,占此期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21.8%和18.7%.涉林刑事案件的骤然增多,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下面就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简要分析,以便更好地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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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实效

姜伟

刚刚闭幕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发布会议公报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在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中,将重点放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执法过程的监督、队伍建设的监督上,逐步建成了以各级院党组为核心,以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为重要职能部门,以各业务机构为责任主体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姜伟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刚刚闭幕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检察机关要把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作为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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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亟须突破三大“瓶颈”

刘小平叶飞平

长期以来,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一直未能有很大改观。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其执法的外部环境,还是办案的运行机制,抑或队伍的素质理念,都存在诸多桎梏,成为影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

“瓶颈”一:缺乏一种健康有序的执法环境

1.社会认知度过低。由于基层院的业务工作量大,干警呈现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转的状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往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宣传内容较为呆板、宣传方式较为机械,且自身查办有影响、有震慑力的案件不多,加上新闻媒体的关注程度不够,社会对渎职侵权行为的性质、特征和危害尚不能明辨,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也不很清楚,甚至许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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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作者:马秀成来源:检察日报【点评话题】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独家观点】

建议将“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法律较真】

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其立法旨在强调原判刑罚执行力的消灭。对于犯罪人来讲,原判刑罚应当视为已经执行完毕。理解这句话时,由于太拘泥于表面文义,“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为避免误解,笔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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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占有本公司财物应定何罪

作者:王瑛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郑丽群系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靖分公司职员,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担任帐务处理(含出纳)工作,具体负责该分公司收取、收发各办事处营业款、保证金、保管各种有价卡、库存现金等工作。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10日间,被告人郑丽群利用职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66.03万元归个人使用,全部用于赌博活动,尚有人民币549.14万元未能归还,其中,被告人黄建龙帮助被告郑丽群将充值卡转为现金人民币9.85万元。被告人郑丽群为逃避查处,利用职便,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1.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黄建龙明知被告人郑丽群挪用公司资金无法归还怕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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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抗税罪应注意几种界限

作者:彭跃进王乐同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认定抗税罪,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鉴于抗税性质重于偷税,因此,刑法对抗税罪之构成,没有规定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定罪的量化标准。但是,抗税案件情况也是比较复杂的,虽然方法都具有暴力、威胁性质,但是程度大小不等,有的相差较大。虽然刑法未规定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但是,数额大小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处理任何经济犯罪案件都不能不予考虑。因此,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考察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暴力、威胁程度显著轻微,拒不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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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自首的类型、相互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自首是刑罚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对于争取、挽救、改造犯罪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顽固的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首的类型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总则分则双重立法例,即混合式立法设置,自首制度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了双重规定。一般情况下,刑法总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具体性规定,但分则规定适用于个别犯罪又不是对总则规定的简单性重复,它有着独特的功能作用。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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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

在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方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放弃以前的做法。对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有许多不妥之处:

第一、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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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限制地承认婚内强奸

作者:林维来源:检察日报丈夫是否能够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判决结果不同。

案例一:“王卫明强奸案”。被告王卫明在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经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案例二:“王某强奸案”。同样是在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等待二审期间,王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双方虽然分居一年有余,但法院以为,其行为是在不服一审离婚判决提出上诉期间实施的,此时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对丈夫是否能够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各国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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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造成的损失数额司法实践中应该累计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其能否以累计数额定罪量刑出现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对于这种情形,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的,就应按犯罪处理,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理由有三:

其一,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刑法中对多种罪名都有累计计算数额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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