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现领导决定或致冤假案可越级报告

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为此,要在思想上明确以下几点:

一、要明确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的终生追求和重大责任

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最近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虽然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发生冤假错案的也仅是极少数地方,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目前没有发现不等于客观上肯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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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疑难探析

2013年4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解释》)实施后,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在实务中仍有不少疑问。

一、凶器的认定应注重外形还是功能。凶器在现代汉语中是指行凶用的器具,刑法中尚未作具体规定。在《盗窃解释》出台之前,可供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5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抢劫意见》)。《抢劫意见》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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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勒索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崔涛、田彬、杜林冬经预谋后,于2008年10月16日1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110国道某路口南侧五十米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被告人田彬负责驾驶一辆红色本田小轿车撞向邬某(男,29岁)、邢某(男,27岁)驾驶的半挂货车,后三被告人向邬某、邢某二人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邢某报警,三被告人敲诈未得逞,并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涛、田彬、杜林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了他们在预谋“碰瓷”的时候,约定只以20迈的速度去撞车,只要把崔涛的车撞坏点就行,不要伤到人。被害人邢某、邬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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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虽在第一次刑满后五年之内仍不构成累犯

2005年7月25日,被告人张铁山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认定为毒品再犯,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1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又伙同他人将王长江打成轻伤。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铁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铁山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铁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张铁山系累犯的意见不妥,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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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物理方法提纯假毒品行为之定性研究–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制造毒品罪规定之完善

一、据以研究的个案

李某某、温某某系瘾君子,因经济窘迫不得不时常采取各种合法和非法手段获取毒品以供自身吸食。2009年2月24日,李某某、温某某应贩毒犯罪嫌疑人杨某、冷某(均在逃)之邀,到某酒店内吸食冰毒,由于无法支付毒资,两人遂应杨某、冷某之令加工提纯毒品。24日至28日期间,两人由杨某、冷某提供原材料和制毒工具并在对方指挥下,将两种具有刺鼻气味的白色和淡黄色的晶体倒入放有酒精和茶水的烧杯中混合后去除异味,随后倒在摊在桌上的垫有多层纸巾的过滤纸上吸去水分并晾干,其间,为了加快这两种晶体的风干速度,两人还采用了用电扇吹的方法,然后再用锡箔纸刮下用电子天平称重并分装入塑料袋保存。之后,由于杨某、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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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秦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无其他证人在场,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区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及意外事件应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双方的矛盾性质等多种因素,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动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17号(2010年2月25日)。

【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

2009年2月28日晚,秦某在亲属家饮用大量白酒(9两至1斤)后,于晚10时许回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梨秀园13号楼1门102室家中。秦某称,当日23时许,其向张某(秦的妻子)要张的身份证,欲更换手机资讯方式(因其手机系用张的身份证购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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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区分–陈某某遗弃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遗弃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女)系被告人陈某某与朱某某的非婚生子女。2008年9月25日10时许出生于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被害人因胎龄不足等原因,身体发育不成熟,需要医院提供特别护理。因石景山医院不具备进一步护理设备,遂向被告人陈某某告知被害人病情后建议转院治疗。陈某某知悉上述情况后,要求自行将被害人带离。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带离石景山医院,抛弃至石景山区福寿岭附近土山山腰路旁。次日6时许,被害人被群众发现已死亡,经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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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他人合租的宿舍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进入他人合租的宿舍抢劫,与进入集体宿舍等场所抢劫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虽然非法性进入他人的集体宿舍,也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行为发生地被害人集体宿舍,不具备刑法规定中“户”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204

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汉超,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灯明寺镇李相村59号。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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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人体器官犯罪之规定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第234条之一中的“人体器官”除狭义人体器官外,还包括人体细胞和人体组织,强制无偿采集他人血液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是指单纯出卖和购买行为以外的一切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包括尸体器官,未经同意摘取尸体器官后出卖的,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数罪并罚;第一款与第二款存在竞合关系,未经同意摘取器官后出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第二款既属于注意规定又属于法律拟制,未经同意摘取活体器官即使未造成伤害结果的,也成立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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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 周楠:中国式专家证人出庭

公诉方和被告方都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不过,就目前控辩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新规对于后者的意义更为重大。

专家坐哪边?看似不重要,其实很重要。陈卫东认为,专家应坐在申请一方的旁边。专家应该参与质证,而非仅仅是陈述意见。

从法庭上给同行挑刺归来,法医专家刘良第一次意识到,自己经手过的法医鉴定文书,“一不小心就是个炸弹”。

作为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刘良曾经担任过湖南黄静案、湖北冉建新案等重大案件鉴定人,多起引发群体事件的非正常死亡案例,最终由他操刀尸检,查明死因。

现在,除了当鉴定人,刘良还要做另一件事情:给同行的鉴定做“鉴定”。

2013年4月16日,受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刘良在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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