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

近年来,电力系统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下大力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工作,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为保证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极少数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而腐化堕落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这种人为数虽少,但危害不小,不仅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和企业利益,而且还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社会形象。因此,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电力系统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是电力系统当前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课题。笔者现结合电力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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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本文具体就安乐死问题探讨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的政策倾向,通过对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据的讨论,认为应该将安乐死这类无被害人犯罪从刑法规范中剔除出。

一、刑法学与犯罪学关系: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前提

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也有人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其就不能成为刑事案件。

上述定义都表明了无被害人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即没有被害人。但对该“犯罪”的属性并不明确。而要研究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问题必须要对“犯罪”的性质作以澄清。虽然犯罪作为刑法学和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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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违法性新探

2004-2-13【大中小】在刑法理论中,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粹不作为犯)是和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纯粹不作为犯)相对称的一个刑法范畴。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乃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①关于不作为犯刑事违法性问题,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及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普遍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的违法性,几乎没有异议。因为在他们看来,纯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所规定内容的不作为,系违反命令规范。换言之,即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其本身已经明示其作为之义务,如无阻却违法事由存在时即属违法,故在解释上发生的问题较为稀少。②但是,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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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致非侵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是第三人。因此,防卫人致非侵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案情

福建省漳浦县霞美镇“北江海上治安联防队”系于2002年6月间成立的群防群治组织,其负责霞美镇“浮头湾”海区海上治安巡逻,维护该海区治安和养殖户的财产安全,林友财及林永城等人均系该联防队队员。2009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林友财等人驾乘快艇到“浮头湾”北江村海域例行巡逻时,发现林小文及其胞弟林谢文驾乘船只在该海域海蛎养殖区非法电鱼,即要求林小文、林谢文接受检查,林小文、林谢文见状驾乘船只逃跑,被告人林友财等人驾乘快艇追赶进行抓捕。当两船并行靠近时,林谢文持电鱼网勺朝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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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种罪行也应成立余罪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里的“其他罪行”限制为不同种罪行。笔者认为,只要供述的是自己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可成立余罪自首。

第一,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其他罪行”的定语是“还未掌握”,“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而言,将其界定为不同种罪行是一种不当的限制解释。

第二,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条较1979年刑法第六十三条而言,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如何从宽处罚等,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如果将“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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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诉转自诉

公诉转自诉是指对于按管辖范围属于公诉的案件,由于在国家消极行使公诉权的条件下,被害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自诉方式追诉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公诉转自诉案件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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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对一”贿赂案件证据收集及其侦破

“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通过某种方式达成默契,甲方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为乙方谋取利益,乙方在事前、事中或事后给甲方好处,暗中进行交易,由于这种交易只在甲、乙两人之间进行,此种案件比较诡秘证据难以收集,查处难度较大。

一、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行为的诡秘性。这种钱权交易为牟利和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行为上具有较深的隐蔽性,交易方式上具有很大的诡秘性。

2、知情范围的狭窄性。

3、共同利益的牢固性。

4、侥幸心理的对抗性。行、受贿双方均自认为:“交易”只有双方清楚,若一方不说,则谁都不会知道。

5、有效证据的单一性。案件行、受贿过程的诡秘,知情面的狭窄,导致定罪量刑证据只能是双方的口供和未知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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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
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鄢虎兵、熊国勇窜至本单位即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并与门卫吴润根打好招呼。尔后,被告人鄢虎兵从公司大门进入公司主钢构车间打开车间门,用其保管的钥匙将主钢构车间通往货场的院门打开,被告人熊国勇将停放在货场由其负责的驾驶货车开进主钢构车间。尔后,由被告人鄢虎兵开车间的行车,熊国勇卸钢丝绳,将堆放在车间内的8吨生产加工留下的废铁板条吊到货车上。之后,由被人熊国勇驾驶货车从货场院门开出,俩被告人将废铁板条送到本市红十字会医院附近的地磅房,以3400元/吨的价格将8吨铁板条卖给熊克明,得款27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鄢虎兵、熊国勇各分得人民币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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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被害人承诺问题刍议

2007-6-5【大中小】[内容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承诺会产生阻却违法性的效果。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我国刑法中对被害人承诺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在总则中确认被害人承诺的地位,而不仅仅将其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超法规

近几年,关于“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论在司法实务界一直非常激烈,由此使得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当今各国刑法大多将被害人的承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尤其是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进行研究。有少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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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

一、今后一段时期的减刑、假释工作

当前,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善减刑、假释操作规程,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工作的司法功能,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今后,全省法院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清形势,树立科学的减刑、假释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立法日趋完备,政治文明和司法水平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各项改革(包括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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