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秋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来到虞城县西关万某(瞎子,以算卦为生)家中,以和丈夫不和等理由与万某同居生活,取得万某的信任。2004年3月份的一天,杨某以儿子结婚为由,骗万某现金2200元和手机一部。2004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化名王桂兰,来到夏邑县王集乡高楼村高某家,以与高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为由,骗取高某现金3800余元和衣物等。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构成犯罪,不应以诈骗罪对其量刑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为由多次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