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司法适用辨析

2006-12-28【大中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5条第2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难看出,《解释》旨在将此种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犯罪化。该规定的出台可以说对我国传统上的“共同犯罪”学说予以了突破。

对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学说,有“犯罪共同说”或者是“行为共同说”之分,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即认定数人共同进行特定的一个犯罪就是共犯,客观上必须满足各共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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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处毒鱼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具体分析

案情:2010年4月19日,张某与胡某共谋在河里用农药毒鱼食用,两人购买了五瓶甲氰菊酯农药到某大河上游约300米处的河边水坑处,由张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塑料桶和水瓢将五瓶甲氰菊酯农药兑水后倒入河中毒鱼,其后二人被公安机关起获。该河段系某市区饮用水源,二人行为造成了该河段水坑处少量鱼被毒死。从现场取证来看,只在投放点检测出了甲氰菊酯,且浓度为6.0×10-3mg/L,其他的检测点包括自来水公司入水口均未检测出甲氰菊酯。

分歧意见: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胡某客观上实施了投放农药的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对以农药甲氰菊酯有可能会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结果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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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基本上依赖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的管束,有的未成年人父母自身行为不良,对孩子影响最坏。

有的父母忙于工作和经商,无暇对子女管理教育;有的家庭不和相互吵架、打骂甚至婚姻破裂,使未成年人无法感受家庭温暖;还有的父母对子女教育简单粗暴,有心无力,子女有过错不能正确说服引导,而是拳脚相加甚至赶出家门;也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当孩子的欲望无法得到满足的时候,这些孩子往往走上犯罪道路。目前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教育存在单一化的问题,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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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犯罪新动向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也出现了一些的新的动向和趋势。笔者就近年来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一些犯罪动向进行简略的剖析。

一、刑事犯罪的新动向及特点

1、未成年犯罪突出。某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的刑事案件中2000年1月以来,未成年犯罪的人数有递增的趋势,且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在校学生,已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所办理的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追求物质享受为目的财产型犯罪较突出;二是在校学生犯罪占有相当比例;三是犯罪年龄均较小;四是团伙犯罪居多,参与成年人一起共同实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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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的保障–以中日比较为视角

汪振林刘海蓉(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本文以中日比较为视角,就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的保障的重要问题,如证件主义、羁押的目的、期限制度、保释制度等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分析。并对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的保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未必只能寄托在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上,权力(主体)的洁身自好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也许更有意义。

关键词:人身自由;证件主义;羁押的目的;期限制度;保释制度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之对于人,如水之对于鱼,阳光之对于生物,是须臾不可或缺的东西。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要对人身自由,这一人的自由中最重要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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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若干前沿问题探讨

作者:邓瑞珊叶鹏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的建立需要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针对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的种种缺陷,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和探讨如何克服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构想和建议,并对与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相关的国际合作、反腐败专门立法等前沿问题提出了大胆设想并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前沿问题探讨

当今社会处于改革大潮,经济、政治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都将进行一系列改革,正确的理论可以指导和促进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论则会阻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笔者认为,要想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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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的初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完善

初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不免暴露出一些不足,比如对在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认定实践中观点不一;对举报线索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初查期限和权力等没有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初查阶段法律文书的应用不够规范等等。笔者拟就其中几个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对初查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对初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刑事诉讼理论界较为流行的观点是通过取消立案程序或者降低立案标准来解决。立案程序的存在是目前初查制度面临理论困惑的根源所在,但取消立案程序将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理论的变革以及诉讼体制的改造,目前实施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降低立案标准,又必然使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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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能否定性为法定从轻情节

作者:赖德阳戴淳哲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没有规定犯罪以后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通常说的坦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长期被执行。笔者认为,应当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如下:

首先,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坦白从宽”很容易成为一种诱供的手段。将刑事政策法律化,能够对获取口供起规范作用。在审判阶段,坦白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完全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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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内容提要]

人的权利是有普遍性,不分男人或女人,每个人都被赋予相同的权利,就性的自由权利而言,他不仅是女性的重要的人身权利。同样也是男性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中谈到刑法的任务时也指出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236规定的强奸罪,认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着重于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害而没有对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作出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人权刚刚写入我国宪法,男性的性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应该将男性增加到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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