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量刑规则寻求量刑均衡2005-8-5【大中小】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要解决的两个根本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对于定罪,我国刑事立法相对完善、刑事理论研究也较多,经验比较丰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不准确的情况较少,相比之下,量刑不均衡现象比较突出。所谓量刑均衡,是指同罪同案同判,异案异判,司法裁判在时空上保持高度的一贯性和一致性。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做到量刑的均衡,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追求正义目标的途径。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最容易感受到的不是抽象的公平与正义,而是每个具体刑事案件之间的量刑是否均衡。如果量刑不当,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乃至轻纵了罪犯,或[……]
应从保护的角度增设虐待未成年人罪
虐待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的对象规定为“家庭成员”,而且在程序上规定“告诉才处理”,在此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对此,笔者建议——
■从一起案例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北京市某基层法院曾处理过一起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的案件。1998年1月,被告人岳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捡拾一名女婴,取名崔某某,自1998年1月至2004年5月案发,崔某某一直与被告人岳某和崔某夫妇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7日期间,二被告人多次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养女崔某某用痒痒挠、皮带等物进行殴打,用打火机、开水烧烫等手段实施伤害,并将其捆绑后反锁在屋内,致使[……]
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犯罪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较难区分,往往会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当作受贿罪来处理。笔者曾碰到过一起类似案件,在审理中也曾出现了争议。
[案情]
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破的曾某受贿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在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聘任,担任某镇供销合作社主任期间,利用该社新建职工宿舍的机会,利用职务便利,于200年月日收受工程承包商肖某现金人民币18000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已构成了受贿罪。
[分歧]
法院在审理[……]
诉讼欺诈之刑法规制探究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诉讼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欺诈,也即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仅限于提起诉讼骗取财物这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骗行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
二、诉讼欺诈之刑法定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
强制措施与辩护权的完善
强制措施与辩护权的完善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柯葛壮硕士研究生张震发布时间:2004-11-2208: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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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完善1.拘传。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拘传与传唤之间不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因此修正案应明确拘传仅适用于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或者根据案情应当直接进行拘传的。明确规定每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应当在12小时以上。
2.取消监视居住,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本来是一[……]
在司法实践中以效率与公平为取向完善简易程序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简易程序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应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恪守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充分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强化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贯彻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一种程序。其主要表现在审判组织的简化、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出庭支持公诉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法庭调查的简化、审判期限缩短。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
故意伤害案件证据如何收集与审查
金石
故意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诉和审判环节因存疑作无罪判决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笔者对近几年甘肃省检察院审查的37件故意伤害案进行分析,从公诉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理念陈旧,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2.业务素质不高,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有的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证据知识匮乏,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的理性思考
2007-3-26【大中小】《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为打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泛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毋庸讳言,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在罪与非罪、量刑的适用和规定上呈现出诸多的缺陷。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观点和见解。
一、《刑法》第359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67条相冲突,凸显立法的不足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的实际问题:一方面在理论上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对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无制约。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关于证人的适格性问题
对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必须要求具有作证的资格与作证的能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就表明要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适格条件有二方面要求。第一,是要有知情性。证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就了解案件的情况,并向法庭陈述自己所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这就决定了证[……]
刑法当谦抑
作者:张军
透过各地“许霆案”的法律技术层面,反思和检讨刑法适用的价值取向,应当是这类案件带给我们最大的收益,也是我们每个法律人的使命和职守。
许霆案一审由原先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以及法院对许霆行为“盗窃”性质的认定,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对许霆“法内施恩”的减轻处罚。但是,社会大众包括许霆本人对于法院的这一减轻处罚似乎仍不领情,由案件所引发的争议并未平息。目前,在云南、上海、宁波等其他地区都有类似的案件发生,如果不从更深的层面进行认识和分析,这类案件产生的问题可能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民众的情绪也得不到疏导和平息。
我认为,问题在于司法者目前只是从刑法规范技术上来认识和解决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