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它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公正、人权保障和人性关怀等价值理念,是刑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引发争议。
一是留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四种人员”(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被留置盘问的对象自被留置盘问至被拘留或逮捕前即被关押在留置室,其人身自由实际被剥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精神,笔者认为,留置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二是强制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