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显然,从立法的本意来看,“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是作为绑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既不定故意杀人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刑法的此条规定显已不适。简单例举,王某年仅15岁,为索取财物绑架一小孩并致其死亡。单纯从犯罪的构成分析,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且应处死刑。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