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案情:2007年6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蒋某(22岁)窜至一村民王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窃得人民币2000元。后其翻墙至邻家继续实施盗窃。正准备盗窃之时,发现家中有人回来,匆忙之中又翻墙入王某家中。王某见有人从墙上翻下来,遂大喊“抓小偷啊”,蒋某身材瘦小,见王某喊叫起来,急忙将随身携带的一把小水果刀掏出来,对王某说“求求你,放了我吧”,蒋某说“你先把刀放下来”,并询问蒋某是哪里人。从谈话中得知蒋某是邻村人,蒋某后将刀放下,自己也如实交代了盗窃2000元现金的事实。
分歧: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蒋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蒋某在盗窃得手后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实放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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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中应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

时间:2009-04-20作者:熊在超张逸峰来源:检察日报

在目前有关司法指导文件中,将刑事起诉书中的证据表述为“确实充分”,公诉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亦效仿上述表述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表述方式是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误读,是与法律规定的原意不一致的。刑事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之一,应当力求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而“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证据确实充分”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两个完全不同含义与内容的概念表达。从言语理解及规范表述上来说,“证据确实充分”侧重于表述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即据以定案的各种证据已收集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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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通信电缆定性的思考

作者:刘海源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尚不具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能一慨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损害后果。[案情]

被告人陈小兵,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菊根,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春祥,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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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犯与连续犯的法律适用辨析

作者:于阜民来源:检察日报

“累计犯”是罪数形态领域新出现的一罪类型,与传统的一罪类型“连续犯”相比较而存在。前者的出现势必缩紧后者的外延范围,因而有必要准确地界定累计犯,澄清二者在适用法律层面的误区。

一、“累计犯”的概念和特征

1979年刑法中没有累计犯,1997年修订刑法的分则条款和《刑法修正案(七)》之中共计9处规定:对于该等场合触犯同一罪名的数行为,其犯罪数额、数量累计计算,排除了数罪并罚,按一罪处理。于是在罪数形态领域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定犯罪形态,笔者称之为“累计犯”。即是指出于同样的犯意,实施数个符合同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规定犯罪数额或数量累计计算而作为一罪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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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在经济实体中的表现形式的认定

廖丽玲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与从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在我国,经济体制确实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经济实体。当前,对于跨越所有制形式的联营、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等经济实体的财产性质争议很大。由于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上各持己见,已直接影响犯罪客体的认定,以及应不应当定罪和定为何种犯罪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做一番探讨。
一、关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联营后的财产性质的认定
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私人企业联营的经济实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其企业性质一般都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有权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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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作者:杨世雄廖美春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末成。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定双方在县城一店内和解。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在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开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分歧]如何认定本案段某自动退出共同犯罪的性质问题?法院办案人员在处理时产生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一、段某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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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及预防对策浅析

受贿犯罪,根据刑法学上的观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本文从经济学中个人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出发,详细分析了受贿者实施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得出受贿犯罪发现、查处概率低,受贿实际成本不高,受贿可能收益高是受贿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最后从这三方面提出相应的一些对策。

一、受贿犯罪者的心理动因。

在经济学的观点中,人是具有驱利性和理性二维特征的经济人,他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在实际付出较小甚至零成本的前提下,选择得到最大的利益。以上分析尽管并没有对个人思想道德多做考虑,具有很浓厚的“人性本恶”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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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他人欠条是否构成抢夺罪

作者:鲁统民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1年3月5日,家住临沂的王某与江苏的客户张某签订了价值5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2002年11月5日,王某去张某所在地索要欠款,张某仍称没有现金,让改日再来。并拉开其公文包让王某看。王某考虑来回路途及费用支出,非常生气,趁张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3万元欠条抢走。王某回家后,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拿钱赎欠条。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张某不归还欠款,王某将其欠条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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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赂犯罪对象应作扩大解释

我国刑法理论对贿赂犯罪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笔者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认识到我国刑事立法有些滞后,现代的受贿形形色色,手段越来越隐蔽,变通的花样日益翻新,刑事立法对贿赂的范围解释过于狭窄,必须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作扩大解释,以适应同贿赂犯罪行为斗争的需要。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把贿赂基本上规定为财物,相关条文虽然用语不同,但都是指有形财产。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因为出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对贿赂的范围曾展开过热烈而富有现实意义的讨论。至于贿赂的具体内容,刑法学界有财物说、金钱估价说和需要说或非财产利益说三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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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或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原系某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与高某某曾系夫妻,2002年1月双方自愿离婚后互有往来。2001年至2005年5月期间,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前妻高某某收受西藏某建设公司董事长王某某50万元、西藏某公司大股东蒋某某292万元(含30万元购奥迪A6车款)、陕西某公司董事长童某41万元(含30万元奥迪A6车款)、美金16万元、刁某某20万元、某西服拉萨专卖店供货商林某某10万元、海南某公司李某17.92万元(海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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