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几组关系(汪建成)

主讲人: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教学楼419教室

内容:各位同学,晚上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在这里同法大的同学们作过学术交流,以前建林教授和英辉教授就邀请过我,但我一直没有来。主要原因是我觉得法大是中国诉讼法的中心,这里人才济济,老一辈的像陈光中、樊崇义教授都是我的前辈,我们这一代的像建林、英辉、宇冠、永忠等教授都是著名学者,下一波的又有宏耀这样的优秀人才。所以这里水很深,讲得不好,会被淹死。但是无论如何我还是有义务来的,因为我毕竟也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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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诉法第145条的设想

内容提要: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同时避免与法院判决冲突,是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类不起诉情形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一、刑诉法第145条不足之表现

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诉诉讼规则》295条对此也作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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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我国1997年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作了明确规定,鉴于在新法治环境中适用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曾多次作过解释和批复,但是随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及司法实践中犯罪形态出现的多样性,这些司法解释、批复中如多次挪用和追诉时效等问题仍没有解决,值得我们共同关注和探讨。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多次挪用公款”作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如何界定的问题

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次一般定为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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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的结果该如何审查

作者:韩秀桃董来超

2004年11月5日,孙某驾驶私自改装的拖拉机超载拉水泥管,途中将拖拉机停在公路东侧(靠近路中间),到路旁小吃部吃饭。该拖拉机未设警示标志,无屏闪灯、后尾灯和示宽灯。18时许(天已漆黑),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孙某拖拉机相撞,受伤倒地。孙某与其儿子出来见李某倒在拖拉机边招手呼救,慌张开车逃离现场。后由目击证人张某报案,李某19时40分被送进附近医院(距事故点15分钟路程),经抢救于21时5分死亡,诊断结果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肝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多位目击证人证言、公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检验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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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受贿后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作者:周军严长龙吴晓玲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10月,某县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

[分歧]:对于本案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中的“徇私”,已包含受贿内容,受贿应作为徇私的情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所以本案乙某的行为只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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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者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盈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承包合同中对盈余部分所有权分配及使用规定为“盈余部分可自行支配”。承包人完成当年上缴单位各项承包利润后,占有盈余款项,不构成贪污罪。

案情

被告人高峰系沈阳市建筑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工作人员。研究院原系自筹自支的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于2003年3月变更为经济性质系国有的企业法人。该院现任院长尚东伟于1998年年中到任,为扭转经济不景气的局面,作出了对检测中心岩土室等业务部门进行承包的决定。被告人高峰于2000年至2002年间,以本人作为承包人并担任室主任,与发包人尚东伟对检测中心岩土室(后依年度改称为检测中心岩土一室、桩基检测一室)分三个年度签订了《沈阳市建筑研究院经营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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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实施抢劫是否应对其他组犯罪负责

作者:汤建萍汤媛媛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案情:

朱某、易某和李某、蔡某四人商量抢劫“摩的”并平分所得。后分成两组分别寻找目标下手。行事中,易某伙同李某在甲地以打“摩的”为由坐上被害人邓某的摩托车,并持刀对其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0多元。邓某奋力反抗,抓住了易某,李某逃脱。朱某和蔡某在乙地准备抢劫另一“摩的”司机时,朱某接到易某出事的电话,遂与蔡某放弃抢劫。

分歧: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朱某、易某等人预谋分组抢劫且均分所劫财物,是否应对其他组的抢劫行为负责?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等4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只对分组后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自己未参与的抢劫不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朱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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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

作者:李希慧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分类

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般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是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标准加以判断,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人的健康损害或者财产上的毁损。物质性损失是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进行计算的。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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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特大水污染案判决是一个信号

马雷

8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作出判决,排污化工厂的董事长被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之重,创下了全国首例。此案判决中,法院不遵循惯例,弃用量刑较轻的罪名,使用从未在此类案件中应用过的量刑较重的罪名,一经宣判,立刻引来全国各方争议。如何应对“同案不同判”带来的法律尴尬,盐都法院在本案中是否有意避轻就重,此判决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三位专家,专家们认为在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适时适当的法律探索是必要的。

【事件回放】

2002年5月,江苏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在盐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年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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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

当前,基层办理轻伤害案件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一些问题存在分歧,争议较大,导致实践中各地执法不统一。本文就其中若干突出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轻伤害案件的受理

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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