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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将不批准逮捕区分为三种情形: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的,以及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批准逮捕的。为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笔者仅就存疑不捕情形作些探讨,就相关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不捕存疑案件及时报备机制。一是强制措施适用、变更情况报备。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不捕决定书24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于释放后三日内将释放、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类型报备检察机关。二是补充侦查情况报备。案件存疑不捕后应按检察机关列举的补充侦查意见进行补充侦查,符合逮捕条件的,重新报捕;如不能完成补充侦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