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汪某因找不到身份证,即用妻外甥孙某(孙于5年前到汪某经营的某冰品有限公司上班)的身份证以孙某的名义在河南省洛阳市某银行分理处存入现金16万元,办理了两张定期为一年的存单,每张为8万元。后孙某提出要离开该冰品有限公司,汪某一次性付给孙某5万元工资(该5万元为存单)并退还所保存孙某的身份证。随后一个月内,孙某到洛阳市某银行分理处谎称本人存单遗失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用自己的身份证将汪某所存16万元存单挂失,几天后孙某将该笔存款转存,次日全部取出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对于孙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汪用孙的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存单,实质上是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