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 “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的异同及“婚内强奸”的成立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相悖

摘要:本文仅就“婚内强奸”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奸罪进行简单的比较分析并对“婚内强奸”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相悖”进行浅论。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夫妻同居

前言:因“婚内强奸”入刑的案例在我国已经不止一件,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并不因为先前存在因“婚内强奸”而入刑的案件就将这些案件作为以后发生案件的判案依据,目前,我国法律上并不承认“婚内强奸”,本文仅就这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浅论。
正文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婚外强奸”就是指刑法条文中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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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其具体范围如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及司法实践,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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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探析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增强,相应的精神性权益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对于强奸犯罪这类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益的犯罪,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必然不利于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精神权益。笔者基于其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从精神性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合理性作初步探析。

一、我国法律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民事法律中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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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被告人夏某系某镀锌公司业务员。2009年5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北京两公司给付镀锌公司镀锌费19万元,未及时报告镀锌公司,后夏某将该款项用于自家修盖房屋及日常生活支出。2012年镀锌公司与北京公司对账时发现被告人夏某私自截留公司业务款,经催要,夏某将该19万元款项全部归还镀锌公司。

[审判]: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有三:首先,夏某利用便利,将公司业务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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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聚众斗殴”罪与非罪

举案评析“聚众斗殴”罪与非罪
张生贵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4日,某歌厅李老板前往另一歌厅,因自己开办歌厅的领班跳槽去往这家歌厅,两家歌厅之间没有谈成,李老板开车堵住王老板歌厅的大门,后经公安出警疏散,第二天李老板派手下刘某再次去找王老板,王老板怕出事,便买了六根棒球棒准备自卫,刘某到歌厅后,被王老板歌厅的服务生持棒殴打成轻伤,刘某的同伙前往歌厅,将歌厅的五个服务生打成轻微伤,当晚警方
将所有参与打斗的双方控制起来。检方将王某及其六名服务生以聚众斗殴罪提起诉讼,将刘某及同伙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诉讼。
【罪名之争】
王某及其服务生委托的辩护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并会见查阅全案证据后,认为王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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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

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必须区分两个极易被弄混的问题。一、死刑是否应当废止?这是一个理性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不同角度来考察它:(1)死刑是否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2)死刑是不是一种有效的预防犯罪方法?(3)死刑存在的真实基础,或者说死刑发挥的实际功能是什么?二、死刑是否能够废止?换言之,死刑的废止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条件?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需要结合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特别是具体国家的国情来考察。这两个问题处于不同的两个层次。我们必须解决前一个层次上的认识,然后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寻找正确的答案。
一、死刑的废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远古走来的人类,无法截然地与远古的历史一刀两断。人类今日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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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亮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这双层客体中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五种犯罪行为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里所称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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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新解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新解
张生贵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比较突出,合同诈骗罪作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如何与民事欺诈行为划分开来,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与法律适用。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诸多类似,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标准,也是以此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往往对非法占有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给定罪带来困惑。
为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特征,清楚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律师整理如下识别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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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诈骗罪

试论合同诈骗罪
DiscussionOnthecrimeofcontractualfraud
周冬平*:男,律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4年级本科;四川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2008级研究生。

【摘要】新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一直不能很好的界定清楚,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因此,本罪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本罪中“合同”的含义,本罪与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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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刘家明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被告人刘家明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徐刑终字第0117号
原公诉机关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家明。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德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家明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铜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家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家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家明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服判,自愿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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