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罪中“公共财物”应作限缩解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公共财物”等同于刑法总则中的“公共财产”。笔者认为,在认定贪污犯罪时,对“公共财物”的范围应限缩解读为“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外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一、“公共财物”的特定化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本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公共财物”没有明确限定为“本单位管理的”。但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

Read more

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作为集体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且数量有不断上升、涉案数额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但在查处个案时又存在国有资产的范围难以界定和极易产生争议的情况。笔者试图通过下述案例对刑法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中的“国有资产”做肤浅的探讨分析。
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系某大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技工培训学校(下简称技工学校)校长和财计科科长。2006年至2009年期间,为规避正常的财务管理制度,张、王商议后由王某指使财务人员分次将截留的学生学费、水电费等收入90余万元,存入帐外资金小金库。截至案发,小金库资金除用于学校的招待费用和课时费等支出35万元余[……]

Read more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范围的认定

[案情]

2009年6月,湖南省沅陵县征地建设工业园。被告人宋某时任该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负责工业园的拆迁补偿、算账统筹,该股拟定的补偿费结算清单是支付征地补偿的依据。凉水井镇干部黄某、村支书被告人李某等人负责协助征用砂子坳村土地的工作。黄某和李某以解决辛苦费为名,请宋某想办法。宋某遂虚列了一张共计10余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明细表,谎称为砂子坳村弄点工作经费,交粟某呈报。之后,该县财政局国库股从该局工业园项目资金专户上拨付了包括宋某虚报的10余万元在内的征地补偿款给凉水井镇。村妇女主任杨某将10余万元取出后,按李某的安排交给黄某6万元,黄某送给宋某3万元,宋某分给粟某3000元,用40[……]

Read more

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被告人夏某系某镀锌公司业务员。2009年5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北京两公司给付镀锌公司镀锌费19万元,未及时报告镀锌公司,后夏某将该款项用于自家修盖房屋及日常生活支出。2012年镀锌公司与北京公司对账时发现被告人夏某私自截留公司业务款,经催要,夏某将该19万元款项全部归还镀锌公司。

[审判]: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有三:首先,夏某利用便利,将公司业务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

Read more

浅析贪污罪犯罪对象不应将不动产排除

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曾有如下三种认识:一是肯定说,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各种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并未改变,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属于公共财产的不动产自然能够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二是否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限于动产。之所以不动产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因为不动产不像动产那样可以移动,可以被行为人所占有支配,而不动产的转移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不动产的产权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即通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三是犹豫说,认为对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罪的对象,不明确表态[……]

Read more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巩子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即: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对象。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

Read more

王志祥 何恒攀: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政策表现为犯罪化。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有助于反映对食品安全犯罪加以规制的需求,是刑法应对食品产业不断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制刑政策从总体上表现为重刑的刑事政策。虽然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重刑政策在短期内应该维持,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随着该类行为犯罪圈的逐步扩大而适当地降低这类犯罪的法定刑。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犯罪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总体上讲是从严的刑事政策。不过,基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也不能一概强调“严”的一面.而应当体现以宽济严。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定罪政策;制刑政策;刑事司法政策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Read more

徐振华 王星光: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与适用

一、话题引出:被害人过错在涉死案件中的价值考量

[案例一]被告人刘加奎因未向被害人马立未介绍生意,马立未之妻徐翠萍便将刘加奎价值300多元的肉甩到地上。马立未夫妇拒绝市场管理人员的调解,并追打刘加奎夫妇。后刘加奎带徐翠萍去医院检查,检查无异常后,马立未仍纠缠不清。刘加奎恼怒后持刀当场杀死马立未,重伤徐翠萍。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手段残忍,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认为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起因及矛盾的发展有一定过错,撤销二审法院的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
[案例二]被告人林某某[……]

Read more

“加霸王油”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2年2月,被告人甲某六次驾驶集装箱卡车在上海市某区加油站加入0号柴油后,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涉案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12495元。

其中,2012年2月间,被告人甲某两次驾驶集装箱卡车在上海市宝山区、浦东新区某加油站加入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加速驾车驶离加油站,致使抓住车门阻拦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倒地受伤。经鉴定,两次涉案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3835元。

2012年2月底,被告人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后其家属退赔了涉案全部油款。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甲某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甲[……]

Read more

行贿人是否自首与立功要把握三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行贿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交待行贿行为并不鲜见。由于交待的时间、背景及内容之不同,行贿人交待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导致行贿人交待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具体适用法律条款常出现争议。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笔者结合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对行贿人自首、立功的成立及其法律适用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如何认定。按照“两高”《解释》,“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根据其交待的主动性与否,可以[……]

Read more